经济法

1864. 红太阳公司从事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等业务,2023年3月1日,张某与红太阳公司的置业顾问钱某协商一致,将A房屋出租给张某。2023年3月2日,张某前去签约时,钱某将公司提前拟订好的《房屋租赁合同》交给张某,《房屋租赁合同》部分内容为: (1)在租赁期限内,张某若在租赁的房屋内发生意外人身伤害、死亡等,责任由张某自负,与红太阳公司无关。(2)如发生纠纷,应向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本合同不属于格式条款”。张某看后,表示无异议,随即在合同上进行了签字。 张某搬进出租屋后,每日下班深感无聊,于是定制了一个大型鱼缸开始养鱼。2023年6月1日,因张某操作不当,鱼缸炸裂,导致地板被水泡。张某不得不重新更换地板,花费2000元。 2023年7月1日,房屋因电路老化频繁跳闸,张某要求红太阳公司予以维修,红太阳公司提出双方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并且房屋由张某居住使用,理应由张某自行维修。张某无奈,只得自行找人维修,花费维修费1000元。 2024年2月10日,张某在阳台看烟花时,阳台上方架设的晾衣杆的钢管因年久失修焊接部分突然发生断裂,钢管脱落并砸伤张某头部,张某因此花费医药费2000元。于是张某要求红太阳公司赔偿,红太阳公司予以拒绝,理由为,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若在租赁的房屋内发生意外人身伤害、死亡等,责任由张某自负,与红太阳公司无关”。 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合同中约定的“张某若在租赁的房屋内发生意外人身伤害、死亡等,责任由张某自负,与红太阳公司无关”条款无效,理由为,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免责的条款,属于无效免责条款。(2)请求确认合同中约定的“如发生纠纷,应向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理由为,合同为格式条款,该条款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红太阳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其没有注意该条款,故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 红太阳公司的答辩理由为:(1)只有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不承担责任”的,该种免责条款才属无效免责条款。(2)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不属于格式条款”,故红太阳公司无须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该条款有效,张某应向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院无权审理该案。 张某因与红太阳公司发生了种种不愉快,于是2024年3月10日,张某向红太阳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红太阳公司表示同意。 2024年4月1日,红太阳公司将A房屋出租给李某,双方口头约定租期5个月,租金2200元/月,一次性结清。 2024年5月1日,红太阳公司将A房屋出售给郝某,双方约定1个月后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次日,红太阳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通知中写明如李某有异议须在10日内提出。李某在接到通知后,未予理会。后红太阳公司与李某因此发生纠纷,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红太阳公司向法院提出,其和李某订立的合同以口头方式达成,因未采用书面形式,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红太阳公司享有随时解除权,同时李某未在10日内提出异议,合同已经解除。 2024年6月1日,红太阳公司将房屋过户到郝某名下。随后郝某向李某发出通知,要求其在10日内搬离房屋。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有权要求红太阳公司支付更换地板的费用?并说明理由。 (2)张某是否有权要求红太阳公司支付电路维修费用?并说明理由。 (3)红太阳公司的第(1)项答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红太阳公司的第(2)项答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红太阳公司是否享有随时解除权?并说明理由。 (6)郝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在1个月内搬离?并说明理由。
1866. 甲公司为主板上市公司,乙公司持有甲公司59%的股份。自2023年2月起丙公司董事长与丁公司董事长即开始频繁接触,商讨公司并购重组事宜。 2023年5月10日,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署《增资协议》,丁公司拟出资135亿元对丙公司进行增资,相关增资事项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丙公司55.24%的股权,并成为丙公司的控股股东。 同日,丙公司与乙公司的股东张某、王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购买张某、王某所持乙公司全部100%股权。 2023年5月20日,甲公司公告《甲公司关于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甲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摘要显示,丙公司向除乙公司以外甲公司其他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2023年12月10日,丙公司公告《甲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报告书显示:(1)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3.96元/股,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丙公司不存在买卖甲公司股票的情形。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之日前30个交易日内甲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3.94元/股。(2)收购期限自2023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止。 2024年1月10日,甲公司发布公告《甲公司董事会关于丙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内容包含“董事会对本次要约收购的调查情况、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等内容。 持有甲公司股票的孙某于2024年1月5日委托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接受前述收购要约的预受手续。1月13日,孙某反悔前述预受承诺,并委托证券公司撤回预受。 2024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涉嫌甲公司股票违法交易的相关人员立案调查。 在调查中显示,2023年4月1日,丙公司的司机冯某在多次出车接送高层的过程中获知了公司欲收购甲公司的消息,并将此消息透露给其妻子刘某,刘某听后未予理会。 2023年4月10日,丁公司财务总监彭某与朋友郝某一同吃饭,酒过三巡,郝某向彭某打听起了股票消息,彭某恰好参与公司的收购事宜,郝某认为彭某的话有“含金量”,因而在酒席过后,特意发短信向彭某确认,彭某回复:“应该可以”。随后,郝某使用本人账户多次买入甲公司股票,成交金额40万元,只不过后来股票大跌,郝某不仅没因为有内幕消息赚钱,反而赔了3万元。郝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未对自己的买入行为给出正当理由。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向除乙公司以外甲公司其他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未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日内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履行何种程序? (3)要约收购价格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公告《甲公司董事会关于丙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时间以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5)孙某能否撤回预受要约?并说明理由。 (6)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7)郝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1867. 2023年6月15日,合合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6月25日,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合合公司后,发现下列情况: (1)2023年5月,合合公司从大力公司处购买一台价值100万元的设备,约定合合公司付清价款前大力公司保留所有权。5月20日,大力公司依约交付设备,但至人民法院受理合合公司破产案件时,合合公司仅支付了30万元价款,且设备已经严重损耗,估值仅为35万元。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并通知了大力公司,大力公司要求管理人立即返还设备并赔偿因设备严重减值造成的损失。 (2)2023年6月初,小林公司将一批货物交由合合公司保管。得知合合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小林公司因故未能及时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至10月中旬,合合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已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小林公司才向管理人请求取回该批货物,管理人以小林公司取回货物应于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提出为由拒绝其取回。 (3)2023年6月10日,东风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合合公司偿还200万元借款本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正在审理中。 (4)2023年3月,合合公司欠付西语公司的100万元货款到期,合合公司无力支付;2023年4月5日,合合公司与北方公司达成协议,受让北方公司对西语公司的100万元到期债权。2023年7月1日,西语公司向管理人主张行使破产抵销权。 此外,经管理人清理后确认合合公司: (1)应付职工劳动债权180万元、应付税款100万元、普通破产债权500万元; (2)破产程序共计发生破产费用40万元、共益债务6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大力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返还设备并赔偿因设备严重减值造成的损失?并说明理由。 (2)管理人拒绝小林公司取回货物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受理合合公司破产案件后,东风公司诉合合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西语公司是否有权向管理人主张行使破产抵销权?并说明理由。 (5)请指出合合公司应付的职工劳动债权、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应当按照何种顺序获得清偿?
1868. 2022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购买甲公司1万吨煤,总价款700万元,价款由乙公司的合作伙伴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同时向甲公司提供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丙公司为乙公司支付700万元煤炭款,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丙公司请求支付,若未支付,甲公司可以让丙公司赔偿损失;乙公司加油站建成后,按一定比例向丙公司分配加油站营业利润。 乙公司委托丁公司建加油站,为获融资,乙公司向戊银行借款,以在建加油站抵押,双方于2022年6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2022年6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由于丁公司长期停工,加油站未在约定期限内建成,得知此事的丙公司在向甲公司支付300万元后停止付款,甲公司遂向丙公司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以自己未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为由拒绝。丙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以防因乙公司加油站无法营业给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同意由其个人向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与丙公司订立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同时,乙公司的控股股东孙某以书面形式向丙公司发出通知,表示在乙公司不履行债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由自己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丙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明确表示同意,也未提出异议。 经乙公司催促,加油站重新开工,乙公司为尽快营业,在加油站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便入驻使用,后加油站因部分屋顶漏雨不得不停业维修,乙公司要求丁公司赔偿因未按期交付加油站致使乙公司推迟营业的损失,丁公司以其在乙公司催促后已交付为由拒绝。乙公司还要求丁公司赔偿屋顶质量瑕疵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丁公司以乙公司已使用加油站为由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戊银行对在建加油站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向丙公司主张承担违约责任,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并说明理由。 (3)保证人钱某的保证方式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4)孙某对乙公司的债务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并说明理由。 (5)在丁公司经乙公司催促后将加油站建成的情况下,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丁公司赔偿因推迟营业造成的损失?并说明理由。 (6)丁公司是否可以乙公司已使用加油站为由,拒绝就质量瑕疵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1869. 2021年1月5日,赵某向钱某表示希望借款100万元。钱某同意借款,但要求先扣除5万元利息,并且须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赵某愿以自有房屋A提供抵押,朋友孙某则愿提供保证。1月11日,赵某与钱某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期6个月,年利率10%,届期一次性偿还。同日,孙某与钱某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孙某就赵某届期未能偿还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同时,赵某与钱某就房屋A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合同未禁止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次日,钱某扣除5万元利息后,向赵某汇款95万元,款项当日到达赵某账户。1月15日,赵某与钱某就房屋A办理抵押登记。 2021年5月25日,赵某欲将房屋A以市价卖与李某,并将此事通知钱某,钱某未作回复。2021年6月2日,赵某与李某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办理过户登记。 赵某届期未能偿还钱某借款。钱某要求就房屋A实现抵押权,遭李某拒绝。钱某转而要求保证人孙某承担保证责任,孙某以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予以拒绝。经赵某劝说,孙某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但在计算作为保证责任范围的本息金额时,各方发生分歧。分歧解决后,孙某将所有欠款偿还给钱某。事后,孙某向李某主张行使抵押权,遭李某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与钱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 (2)钱某对赵某出售房屋之通知未作回复是否影响李某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3)钱某是否有权就房屋A实现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4)什么是先诉抗辩权?孙某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并说明理由。 (5)孙某须承担多少金额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6)孙某是否有权向李某主张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1870. 2022年3月10日,张某因生意亏损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期1年,月息1%,由李某的好友彭某在合同签订的当日将款项汇入张某的银行账户。 合同签订后,彭某一直未予转账,张某多次催促无果后找到李某。李某于2022年4月1日,将100万元借款全额转入张某的银行账户。 后李某担心张某到期无法偿还借款,于是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找到其好友郝某、丁某以及生意伙伴甲公司帮忙,郝某、丁某、甲公司欣然应允。 2022年4月20日,郝某以书面方式向李某出具《承诺(保证)函》,称“愿为张某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承诺(保证)函》中未约定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未约定保证期间。李某收下《承诺(保证)函》后,未提出异议。 2022年4月22日,丁某、甲公司与李某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6个月。 后因张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李某于2023年4月20日找到郝某、丁某、甲公司,要求承担责任。 (1)郝某以自己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予以拒绝。 (2)甲公司以自己与李某签订的保证合同已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而且是李某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丁某以其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偿还予以拒绝。2023年8月15日,李某要钱无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与李某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 (2)张某能否要求彭某赔偿其未予转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并说明理由。 (3)郝某与李某的保证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郝某的保证期间为多久?并说明理由。 (5)郝某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7)郝某、丁某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并说明理由。
1871. 2023年3月5日,机床生产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万元。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行贷款400万元,并与甲公司约定:“仅在乙公司的400万元银行贷款于2023年6月2日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才生效。” 2023年4月2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以其自有房屋一套为丙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抵押房屋直接归丙银行所有。”次日双方办理抵押登记。直至6月16日,乙公司才获得丙银行发放的3个月短期贷款400万元。6月17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履行机床买卖合同,甲公司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 2023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机床5台,每台21万元;丁公司应于2023年7月11日前支付货款,支付货款后的3日内,甲公司交付机床;该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6月20日,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拟从甲公司购入的5台机床以每台22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乙公司。双方约定于7月15日交货付款。 6月5日,甲公司的债权人戊公司要求其清偿到期债务105万元。甲公司遂将对丁公司的合同债权让与戊公司用于抵债,并通知丁公司,丁公司以和甲公司约定了债权不得转让为由主张戊公司不能取得该债权。7月11日,甲公司要求丁公司将货款支付给戊公司。丁公司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遂拒绝交付机床。 7月15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交付机床,丁公司无货可交。7月20日,乙公司另行购得机床5台,共计花费120万元。7月28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 8月1日,乙公司为了筹集资金,将抵押给丙银行的房屋卖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公司将该情形及时通知了丙银行。已知乙公司和丙银行之间未约定禁止转让抵押的房屋。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机床?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不能清偿欠付丙银行的借款,抵押的房屋能否直接归丙银行所有?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与丙银行之间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能否以和甲公司约定了债权不得转让为由主张戊公司不能取得该债权?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交付机床?并说明理由。 (6)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并说明理由。 (7)乙公司将抵押房屋卖给张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丙银行的抵押权是否受影响?并说明理由。
1872. 2018年10月12日,甲医院向乙公司承租呼吸机10台,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租期3个月,每台租金12000元,全部租金120000元于租期届满时一次性支付。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间的维修事项。 2018年11月11日,1台呼吸机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故障,无法继续使用。甲医院要求乙公司维修,乙公司提出,呼吸机由甲医院使用,应当由甲医院负责维修。此后,该故障机因未得到维修而一直处于闲置状态。 2018年11月23日,甲医院将其承租乙公司的2台呼吸机转租给丙医院,租期1个月。乙公司于次日知悉,当即表示呼吸机不得转租,并要求甲医院取回,否则将收回这2台呼吸机。为避免纷争,甲医院不得不从丙医院将转租的呼吸机取回,但是,因丙医院操作不当,其中1台损坏。甲医院将损坏的呼吸机修好后,又要求乙公司支付维修费,乙公司拒绝。 2018年11月28日,甲医院向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承租呼吸机5台,租期1年,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间的维修以及租期届满呼吸机的归属等事项。为防止与乙公司的呼吸机混淆,5台呼吸机上均贴有“本呼吸机租自丁公司”的明显标识。 2019年1月11日,甲医院与乙公司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但乙公司未与甲医院联系,甲医院遂继续使用呼吸机。2019年2月11日,乙公司要求甲医院返还呼吸机并要求支付4个月的租金。 2019年1月15日,丁公司租给甲医院的2台呼吸机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故障,甲医院要求丁公司维修,丁公司拒绝。 2019年3月29日,丙医院再次要求甲医院支援呼吸机。甲医院遂将丁公司的2台呼吸机以市价出售给丙医院并交付。 2019年11月27日,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丁公司要求甲医院返还呼吸机。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是否有义务维修出现故障的呼吸机?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知悉甲医院向丙医院转租2台呼吸机后,是否有权收回?并说明理由。 (3)丙医院损坏1台呼吸机,甲医院维修后,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维修费?并说明理由。 (4)2019年2月11日,甲医院应向乙公司支付多少租金?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是否有义务维修出现故障的呼吸机?并说明理由。 (6)丙医院是否取得所购2台呼吸机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7)融资租赁期满后,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医院返还呼吸机?并说明理由。
1873. 甲公司获悉乙医院欲购10台呼吸机,遂于2017年6月3日向乙医院发出要约函,称愿以30万元的总价向乙医院出售呼吸机10台,乙医院须先支付定金5万元,货到后10日内支付剩余货款,质量保证期为5年。2017年7月6日,乙医院获知信件内容,并于同日向甲公司发出传真表示同意要约,但同时提出:总价降为28万元,2017年9月5日前交付全部货物,我方于2017年10月10日前支付剩余货款;任何一方未按约履行,均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次日,甲公司回复传真表示同意。双方未约定货物交付地点及方式。 2017年7月29日,乙医院向甲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次日,甲公司将呼吸机交付承运人丙公司。2017年8月10日,乙医院收到8台呼吸机,其中2台存在瑕疵:1台外观有轻微划痕,1台严重变形无法正常使用。经查,甲公司漏发1台,实际只发了9台,运输途中遇山洪突然暴发被洪水冲走1台,2台呼吸机的瑕疵系因甲公司员工不慎碰撞所致。 2017年10月13日,乙医院要求甲公司另行交付4台呼吸机,否则将就未收到的2台呼吸机以及存在瑕疵的2台呼吸机部分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同时双倍返还定金。甲公司要求乙医院支付剩余货款23万元,并告知乙医院,甲公司之前委托丁公司保管1台全新呼吸机,已通知丁公司向乙医院交付以补足漏发的呼吸机,其余则未作出回应。乙医院表示同意接收丁公司交来的呼吸机。 甲公司交付乙医院的呼吸机中有1台一直未启用。直至2019年12月6日启用时,乙医院才发现该台呼吸机也因质量瑕疵无法使用,遂向甲公司主张赔偿,甲公司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医院的买卖合同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 (2)乙医院是否有权分别就外观有划痕和严重变形无法使用的呼吸机部分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赔偿被洪水冲走的呼吸机?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医院支付被洪水冲走呼吸机的价款?并说明理由。 (5)乙医院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同时支付违约金和双倍返还定金?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通知丁公司向乙医院交付呼吸机,是否构成甲公司向乙医院的交付?并说明理由。 (7)乙医院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就2019年12月6日发现的呼吸机质量瑕疵进行赔偿?并说明理由。
1874. 2021年1月5日,大成公司将其建设的两间房屋出租给聪慧公司。三个月后,聪慧公司经大成公司同意将其中一间转租给力合公司。大成公司于2021年5月才取得该两间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2021年6月起,聪慧公司连续拖欠大成公司四个月租金。大成公司通知聪慧公司,如不立即支付租金,将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两间房屋。力合公司得知后,未经聪慧公司同意,向大成公司支付聪慧公司拖欠的租金。随后,聪慧公司明确表示无力继续支付租金,力合公司自2021年11月起不再代聪慧公司支付所欠租金。 2021年12月,大成公司与聪慧公司协议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随后大成公司将该两间房屋租给力合公司。大成公司和力合公司约定租期一年以上,但未签订书面合同。2022年8月1日,力合公司通知大成公司称,因经营困难,将于12月31日退租。五日后,力合公司清空房屋后搬走,未再支付租金。大成公司多次联系力合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力合公司一直未回复。 2023年1月,上述两房屋之间的承重墙出现巨大裂缝。经查,2021年4月,力合公司在房屋装修过程中破坏房屋结构,是房屋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大成公司为维修房屋花费9万元。 大成公司起诉聪慧公司和力合公司,要求两公司承担维修费用。力合公司认为自己代聪慧公司支付了拖欠租金,维修费用由聪慧公司承担才公平,并表示愿将其对聪慧公司的租金债权转让给大成公司。聪慧公司主张:(1)大成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力合公司未经其同意无权代为支付租金,故力合公司对自己不享有租金债权;(3)房屋墙壁出现裂缝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承担维修费用。 在诉讼中,大成公司还以力合公司长期拖欠租金为由主张解除其与力合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力合公司赔偿租金损失。力合公司主张自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拒绝赔偿损失。已知,大成公司的起诉状副本于2023年3月10日送达力合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聪慧公司关于大成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聪慧公司关于力合公司未经其同意无权代为支付租金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聪慧公司关于力合公司对其不享有租金债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大成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聪慧公司承担维修费用?并说明理由。 (5)力合公司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其与大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6)大成公司与力合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何时终止?并说明理由。
1875. 甲公司是无接触式智能快递柜生产企业,乙公司是房地产企业。乙公司希望甲公司为其提供20套满足安全、智能等要求的快递柜。甲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提出,乙公司须先支付定金15万元,合同订立后10日内支付剩余35万元。2022年4月20日,乙公司收到电子邮件,同日向甲公司回复称:基本同意,但是总价应降至40万元;30日内交付全部快递柜;任何一方未严格履行合同的,须向对方支付2万元违约金。次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表示同意,并将合同书盖章后送至乙公司。乙公司于4月22日上午10点将盖完章的合同书寄回,并于当日向甲公司支付定金15万元。 4月22日下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住宅小区尽可能采用无接触方式收取快递物品。甲公司立即电话联系乙公司,表示已经收到定金,但是预计原材料价格会上涨,甲公司不能按照原合同履行,总价应按照50万元执行。乙公司表示难以接受。次日,合同书寄到甲公司处。 4月25日,乙公司将25万元价款汇至甲公司,并表示希望甲公司尽快交付快递柜。甲公司负责人希望保持长期合作,向乙公司交付了16套快递柜,然后表示在乙公司再支付10万元之前,不得不中止交付剩余4套快递柜。 为落实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乙公司立即将快递柜投入使用。2022年5月2日,乙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1套快递柜经常出现柜门无法打开的故障,要求甲公司立即维修。在维修过程中,乙公司购买了一个简易开放式快递货架,花费800元。另外,因2套快递柜存在安全性问题,乙公司产生2.5万元损失。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其继续交付4套快递柜,赔偿购置货架的800元损失,并请求人民法院将违约金增加至2.5万元。 为获得借款,乙公司将其所有的一处楼房抵押给丙银行。抵押权设立后,一套智能快递柜被安置在该楼房门口。实现抵押权过程中,丙银行主张,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该智能快递柜,拟在实现抵押权时将该快递柜与楼房一并处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快递柜买卖合同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和乙公司关于定金的约定中,发生定金效力的数额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在乙公司支付10万元前,是否有权中止交付快递柜?并说明理由。 (4)对于柜门无法打开的快递柜,乙公司是否有权在要求甲公司维修的同时,主张赔偿800元损失?并说明理由。 (5)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将违约金增加至2.5万元?并说明理由。 (6)丙银行的抵押权效力范围是否及于快递柜?是否可以在实现抵押权时将快递柜与楼房一并处分?并说明理由。
1876. 2021年7月16日,张某与王某约定,张某将自有房屋A出租给王某,租期为2021年7月26日(含)至2022年7月25日(含),每月租金1万元。 2021年7月25日,张某将房屋钥匙交于王某。9月1日,王某向张某表示有意购买该房屋,并询问售价;张某回复称,租期届满后可按合理价格将房屋卖给王某。 2021年12月25日,张某因急需用钱,遂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屋A售价500万元,在合同订立之日李某向张某付款300万元,其中定金150万元;张某应在2022年7月10日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李某应自房屋过户之日起10日内支付剩余房款。双方还约定:若张某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每迟延一日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李某担心张某若日后违约不能向其返还定金,张某遂将祖传玉佩质押给李某,双方约定若张某不能返还定金,则玉佩归李某所有。合同订立当日,张某依约交付玉佩,李某依约向张某支付300万元。 2022年7月1日,王某告知张某,其要购买房屋A。张某遂告知其已将房屋出卖给李某,并要求王某租期届满后及时交还房屋。王某称,张某之前已答应将该房屋卖给自己,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侵害王某的优先购买权而无效。 2022年7月15日,张某仍未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李某要求张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000元。当日,张某协助李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李某以自己与王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为由要求王某立即搬出房屋,王某以租赁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搬出房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关于“租期届满后可按合理价格将房屋卖给王某”的回复是否构成买卖合同的要约?并说明理由。 (2)张某与李某之间约定的150万元定金是否全部有效?并说明理由。 (3)张某与李某之间关于“若张某不能返还定金,则玉佩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王某主张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5)李某是否可以一并主张张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说明理由。 (6)李某以自己与王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为由要求王某立即搬出房屋,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1877. 甲公司系融资租赁公司,乙公司系物流公司。为购买货车,乙公司与甲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由甲公司提供100万元融资,向丙公司购买5辆二手货车。2022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口头协商一致。2022年4月20日,甲公司将加盖公章的合同书送至乙公司。次日,乙公司加盖公章后将合同书送至甲公司。甲公司、乙公司双方未对租赁物毁损或者灭失的风险作出明确约定。 2022年6月1日,丙公司向乙公司交付4辆货车,同时表示另有1辆货车A在第三人赵某处,其正在外地执行最后一次运输任务,预计半个月后送回;丙公司已于当日向赵某告知货车转让事宜,并让其在运输任务结束后直接将车交给乙公司。乙公司同意上述方案。 2022年6月5日,因资金短缺,乙公司向丁公司借款50万元。乙公司打算以上述4辆货车设立抵押。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以上述货车为丁公司设定抵押。同时,为防范风险,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甲公司要求为其提供保证。2022年6月6日,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书面抵押合同,于次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2年6月9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办理了租赁物登记。后因乙公司未按期清偿债务,丁公司就4辆货车行使抵押权。甲公司得知后表示货车拍卖后所得价款应先用于清偿乙公司所欠租金,丁公司主张因其抵押权登记时间在先,可以优先于甲公司受偿。 2022年6月15日,赵某将货车A送至乙公司。乙公司工作人员未发现货车轮胎存在隐蔽瑕疵,便用其执行运输任务。后在装运戊公司托运的货物时发现,货车A的轮胎已经严重受损,必须更换后才能运输,不得不延后3日装车。为此,戊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迟延运输的违约金。乙公司向戊公司表示,迟延运输是丙公司交付的货车有瑕疵所致,戊公司应向丙公司主张违约金。戊公司遂向丙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 货车A更换轮胎后,在执行运输任务途中因泥石流导致车辆严重毁损。乙公司向甲公司表示,因货车A已毁损,其不能再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租金。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对4辆货车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主张“可以优先于甲公司受偿”,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并说明理由。 (4)货车A的所有权何时转移?并说明理由。 (5)戊公司向丙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并说明理由。 (6)货车A毁损后,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甲公司继续支付相应租金?并说明理由。
1878. 2022年6月1日,居民甲、乙经主管部门批准,修建了一排临时门面房,核准使用期限到期日为2024年6月1日。甲、乙二人约定,按份共有该门面房,各自份额均为50%,由甲负责门面房有关事宜。 2023年1月,经甲、乙一致同意,将其中一间门面房出租给丙开超市,租期3年,月租金为10000元。 2023年11月,因当地下暴雪导致门面房墙体开裂,丙发现后立即给甲发微信,要求甲进行维修。 于是甲委托丁公司对墙体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甲发现丁公司的工人自行更换了其提供的涂料,遂要求丁公司纠正其行为。 3日后,因戊公司向甲表示愿意以更低的价格提供维修服务,甲确认丁公司维修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后通知丁公司解除合同,丁公司同意解除但表示甲应支付相应维修报酬和赔偿款5000元。甲表示门面房系其和乙共有,自己只愿意承担50%,剩余部分丁公司应找乙支付。 2023年12月1日,乙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欲将其门面房份额对外转让。当日,乙发函征询甲的购买意向,同时告知甲:欲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门面房份额,价款须一次性付清,如购买,须在2023年12月10日前行使优先购买权。已知,甲、乙此前未就优先购买权等内容进行约定。后因房产市场不景气,乙的门面房份额一直无人问津。 甲、乙和丙的门面房租赁期限届满后,因租金支付发生纠纷。丙提出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门面房租赁合同无效,其只须支付使用期限到期前(2024年6月1日前)的租金即可,超期的部分无须支付费用。经查,门面房的核准使用期限届满后,甲、乙一直未办理延长使用期限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丁公司签订的是何种类型的合同?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的工人更换甲提供的涂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通知丁公司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4)甲拒绝向丁公司支付5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如甲拟受让乙的门面房份额,应在多久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6)丙主张其与甲、乙的房屋租赁合同全部无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7)丙主张超期的部分无须支付费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1879. 2023年3月10日,甲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转让一台生产设备,价款为100万元,甲公司再将生产设备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期3年,租金共计120万元。租期届满后,乙公司付清全部租金,并向甲公司支付租赁物残值1元后租赁物归属于乙公司。 2023年4月10日,生产设备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故障,乙公司找人维修,花费维修费1万元。 2023年6月7日,生产设备的零件掉落,将张某砸伤,因此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万元。 2023年7月1日,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50万元,公司的股东张某、王某分别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其中,张某以其自有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双方于7月10日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于7月15日办理抵押登记;王某则为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还约定丙银行对乙公司的债权不得转让。张某和王某之间未对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作出约定。借款债权到期后,乙公司无力偿还。于是丙银行找到张某拟行使房屋的抵押权,张某以丙银行应先找王某承担保证责任,不足的部分才能行使抵押权为由予以拒绝。于是丙银行找到了王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王某向丙银行清偿了全部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向甲公司转让的生产设备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的交付?并说明理由。 (2)融资租赁期限届满,生产设备归谁所有?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偿还1万元维修费?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偿还2万元赔偿款?并说明理由。 (5)张某拒绝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王某向丙银行清偿债务后,能否行使丙银行对张某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1880. 2022年2月15日,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丙房地产公司出借2000万元,约定月利率2.2%。已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乙公司是丙房地产公司的供货商,丙房地产公司欠乙公司1000万元货款。为了担保该笔货款,丁酒厂以其库存的价值1000万元的500箱品牌白酒作抵押,双方于2023年7月3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8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戊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该笔货款承担保证责任,双方还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权不得转让。 两个月后,因资金周转需要,乙公司将其对丙房地产公司的100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甲,通知了丙房地产公司和戊公司,丙房地产公司明确表示反对,戊公司未予理会。至此,甲对丙房地产公司的债权本金合计3000万元。 为保障债权如期实现,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甲、丙房地产公司双方约定:若将来债权到期,丙房地产公司未能偿还货款及借款本息,则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将债权本金及借款利息经对账清算转化为已付购房款。货款债权和借款债权陆续到期后,因丙房地产公司未偿还货款及借款本息,甲请求丙房地产公司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交房并办理过户登记。因房屋价格上涨,丙房地产公司对甲的请求不予理睬,并将该房屋于预告登记期间出卖给庚公司,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于是,甲拟对丁酒厂提供抵押的白酒行使抵押权,却得知丁酒厂在日常售卖白酒时,已将抵押物中的200箱白酒以合理价格卖给了己餐饮公司,并完成了交付。甲欲对己餐饮公司购得的200箱白酒行使抵押权,遭到己餐饮公司的拒绝。事后,甲又找到戊公司,要求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戊公司以债权转让未经其书面同意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丙房地产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是否全部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对丁酒厂白酒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3)丙房地产公司明确反对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甲,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4)丙房地产公司将房屋出卖给庚公司,庚公司能否获得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5)甲是否有权对己餐饮公司购得的200箱白酒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6)戊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