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1年1月5日,大成公司将其建设的两间房屋出租给聪慧公司。三个月后,聪慧公司经大成公司同意将其中一间转租给力合公司。大成公司于2021年5月才取得该两间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2021年6月起,聪慧公司连续拖欠大成公司四个月租金。大成公司通知聪慧公司,如不立即支付租金,将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两间房屋。力合公司得知后,未经聪慧公司同意,向大成公司支付聪慧公司拖欠的租金。随后,聪慧公司明确表示无力继续支付租金,力合公司自2021年11月起不再代聪慧公司支付所欠租金。
2021年12月,大成公司与聪慧公司协议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随后大成公司将该两间房屋租给力合公司。大成公司和力合公司约定租期一年以上,但未签订书面合同。2022年8月1日,力合公司通知大成公司称,因经营困难,将于12月31日退租。五日后,力合公司清空房屋后搬走,未再支付租金。大成公司多次联系力合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力合公司一直未回复。
2023年1月,上述两房屋之间的承重墙出现巨大裂缝。经查,2021年4月,力合公司在房屋装修过程中破坏房屋结构,是房屋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大成公司为维修房屋花费9万元。
大成公司起诉聪慧公司和力合公司,要求两公司承担维修费用。力合公司认为自己代聪慧公司支付了拖欠租金,维修费用由聪慧公司承担才公平,并表示愿将其对聪慧公司的租金债权转让给大成公司。聪慧公司主张:(1)大成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力合公司未经其同意无权代为支付租金,故力合公司对自己不享有租金债权;(3)房屋墙壁出现裂缝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承担维修费用。
在诉讼中,大成公司还以力合公司长期拖欠租金为由主张解除其与力合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力合公司赔偿租金损失。力合公司主张自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拒绝赔偿损失。已知,大成公司的起诉状副本于2023年3月10日送达力合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聪慧公司关于大成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聪慧公司关于力合公司未经其同意无权代为支付租金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聪慧公司关于力合公司对其不享有租金债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大成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聪慧公司承担维修费用?并说明理由。
(5)力合公司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其与大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6)大成公司与力合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何时终止?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聪慧公司关于大成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租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认定该合同有效(该合同有效是自始有效)。
(2)聪慧公司关于力合公司未经其同意无权代为支付租金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本题中,聪慧公司违反租赁合同、拖欠租金,可能造成大成公司收回全部房屋,造成力合公司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力合公司对代聪慧公司支付租金具有合法利益,有权代为履行。
(3)聪慧公司关于力合公司对其不享有租金债权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中,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大成公司接受力合公司履行后,力合公司已经取得大成公司对聪慧公司的租金债权。
(4)大成公司有权要求聪慧公司承担维修费用。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转租期间,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5)力合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其与大成公司之间的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具体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题中,大成公司与力合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期限为1年以上,但是无法确定期限,而且未签订书面合同,所以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大成公司与力合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随时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本题中,力合公司于2022年8月1日通知大成公司2022年12月31日退租,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合同应当按照其通知的时间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