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2年3月10日,张某因生意亏损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期1年,月息1%,由李某的好友彭某在合同签订的当日将款项汇入张某的银行账户。
合同签订后,彭某一直未予转账,张某多次催促无果后找到李某。李某于2022年4月1日,将100万元借款全额转入张某的银行账户。
后李某担心张某到期无法偿还借款,于是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找到其好友郝某、丁某以及生意伙伴甲公司帮忙,郝某、丁某、甲公司欣然应允。
2022年4月20日,郝某以书面方式向李某出具《承诺(保证)函》,称“愿为张某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承诺(保证)函》中未约定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未约定保证期间。李某收下《承诺(保证)函》后,未提出异议。
2022年4月22日,丁某、甲公司与李某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6个月。
后因张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李某于2023年4月20日找到郝某、丁某、甲公司,要求承担责任。
(1)郝某以自己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予以拒绝。
(2)甲公司以自己与李某签订的保证合同已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而且是李某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丁某以其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偿还予以拒绝。2023年8月15日,李某要钱无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与李某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
(2)张某能否要求彭某赔偿其未予转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并说明理由。
(3)郝某与李某的保证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郝某的保证期间为多久?并说明理由。
(5)郝某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7)郝某、丁某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借款合同于2022年4月1日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其中,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借款合同成立。
(2)不能要求赔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保证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4)郝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5)郝某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6)甲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7)①郝某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其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②丁某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李某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