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1年1月5日,赵某向钱某表示希望借款100万元。钱某同意借款,但要求先扣除5万元利息,并且须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赵某愿以自有房屋A提供抵押,朋友孙某则愿提供保证。1月11日,赵某与钱某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期6个月,年利率10%,届期一次性偿还。同日,孙某与钱某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孙某就赵某届期未能偿还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同时,赵某与钱某就房屋A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合同未禁止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次日,钱某扣除5万元利息后,向赵某汇款95万元,款项当日到达赵某账户。1月15日,赵某与钱某就房屋A办理抵押登记。
2021年5月25日,赵某欲将房屋A以市价卖与李某,并将此事通知钱某,钱某未作回复。2021年6月2日,赵某与李某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办理过户登记。
赵某届期未能偿还钱某借款。钱某要求就房屋A实现抵押权,遭李某拒绝。钱某转而要求保证人孙某承担保证责任,孙某以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予以拒绝。经赵某劝说,孙某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但在计算作为保证责任范围的本息金额时,各方发生分歧。分歧解决后,孙某将所有欠款偿还给钱某。事后,孙某向李某主张行使抵押权,遭李某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与钱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
(2)钱某对赵某出售房屋之通知未作回复是否影响李某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3)钱某是否有权就房屋A实现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4)什么是先诉抗辩权?孙某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并说明理由。
(5)孙某须承担多少金额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6)孙某是否有权向李某主张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赵某与钱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于2021年1月12日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在本题中,钱某于2021年1月12日向赵某汇款95万元且当日到账,因此赵某与钱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于2021年1月12日成立。
(2)钱某对赵某出售房屋之通知未作回复不影响李某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在本题中,赵某与钱某并未约定禁止转让抵押房屋A,赵某在转让前通知了抵押权人钱某,因此赵某可以将该房屋A转让。此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赵某与李某于2021年6月2日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李某取得了房屋A的所有权。
(3)钱某有权就房屋A实现抵押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因此,当赵某届期未能偿还钱某借款时,钱某有权就房屋A实现抵押权。
(4)①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②孙某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孙某与钱某签订的书面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孙某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孙某享有先诉抗辩权。
(5)孙某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为99.75万元(95+95×5%=99.75万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在本题中,孙某按约仅对“借款本息(本金+利息)”承担保证责任,不包含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本金为95万元,利息为95×5%(半年利率)=4.75万元,共计为99.75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6)孙某有权向李某主张行使抵押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对于钱某的债权,既有债务人赵某以自己的房屋A设定的抵押担保,又有第三人孙某提供的保证,因此,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孙某,有权主张行使债权人钱某对债务人赵某享有的抵押权,该抵押权的效力不因抵押财产转让而受到影响,因此,孙某有权向李某主张行使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