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3年6月15日,合合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6月25日,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合合公司后,发现下列情况:
(1)2023年5月,合合公司从大力公司处购买一台价值100万元的设备,约定合合公司付清价款前大力公司保留所有权。5月20日,大力公司依约交付设备,但至人民法院受理合合公司破产案件时,合合公司仅支付了30万元价款,且设备已经严重损耗,估值仅为35万元。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并通知了大力公司,大力公司要求管理人立即返还设备并赔偿因设备严重减值造成的损失。
(2)2023年6月初,小林公司将一批货物交由合合公司保管。得知合合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小林公司因故未能及时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至10月中旬,合合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已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小林公司才向管理人请求取回该批货物,管理人以小林公司取回货物应于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提出为由拒绝其取回。
(3)2023年6月10日,东风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合合公司偿还200万元借款本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正在审理中。
(4)2023年3月,合合公司欠付西语公司的100万元货款到期,合合公司无力支付;2023年4月5日,合合公司与北方公司达成协议,受让北方公司对西语公司的100万元到期债权。2023年7月1日,西语公司向管理人主张行使破产抵销权。
此外,经管理人清理后确认合合公司:
(1)应付职工劳动债权180万元、应付税款100万元、普通破产债权500万元;
(2)破产程序共计发生破产费用40万元、共益债务6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大力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返还设备并赔偿因设备严重减值造成的损失?并说明理由。
(2)管理人拒绝小林公司取回货物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受理合合公司破产案件后,东风公司诉合合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西语公司是否有权向管理人主张行使破产抵销权?并说明理由。
(5)请指出合合公司应付的职工劳动债权、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应当按照何种顺序获得清偿?
正确答案:
(1)大力公司有权提出该要求。根据规定,买受人进入破产程序,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但应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本题中,大力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返还设备,设备贬损65万元优先在合合公司已付的30万元价款中抵扣,其余35万元作为共益债务在合合公司的破产程序中清偿。
(2)管理人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财产权利人要求取回财产的,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逾期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仍可行使取回权,但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3)应中止审理。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时,该诉讼继续进行。
(4)西语公司有权行使破产抵销权。根据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5)清偿顺序依次如下:①破产费用40万元;②共益债务60万元;③职工劳动债权180万元;④税款100万元;⑤普通破产债权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