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1年7月16日,张某与王某约定,张某将自有房屋A出租给王某,租期为2021年7月26日(含)至2022年7月25日(含),每月租金1万元。
2021年7月25日,张某将房屋钥匙交于王某。9月1日,王某向张某表示有意购买该房屋,并询问售价;张某回复称,租期届满后可按合理价格将房屋卖给王某。
2021年12月25日,张某因急需用钱,遂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屋A售价500万元,在合同订立之日李某向张某付款300万元,其中定金150万元;张某应在2022年7月10日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李某应自房屋过户之日起10日内支付剩余房款。双方还约定:若张某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每迟延一日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李某担心张某若日后违约不能向其返还定金,张某遂将祖传玉佩质押给李某,双方约定若张某不能返还定金,则玉佩归李某所有。合同订立当日,张某依约交付玉佩,李某依约向张某支付300万元。
2022年7月1日,王某告知张某,其要购买房屋A。张某遂告知其已将房屋出卖给李某,并要求王某租期届满后及时交还房屋。王某称,张某之前已答应将该房屋卖给自己,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侵害王某的优先购买权而无效。
2022年7月15日,张某仍未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李某要求张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000元。当日,张某协助李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李某以自己与王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为由要求王某立即搬出房屋,王某以租赁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搬出房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关于“租期届满后可按合理价格将房屋卖给王某”的回复是否构成买卖合同的要约?并说明理由。
(2)张某与李某之间约定的150万元定金是否全部有效?并说明理由。
(3)张某与李某之间关于“若张某不能返还定金,则玉佩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王某主张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5)李某是否可以一并主张张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说明理由。
(6)李某以自己与王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为由要求王某立即搬出房屋,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不构成要约。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构成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本题中,张某的回复仅表达出在租期届满后可以进一步磋商的意愿,既未达到内容具体确定,也未表达一经王某承诺房屋买卖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甚至谈不上是一个“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
(2)仅部分有效。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在本题中,房屋总售价500万元,定金不得超过100万元(500×20%)。
(3)该约定无效。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无效,质权人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4)不能得到支持。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5)李某可以一并主张张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6)不能得到支持。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