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1901. 2021年6月4日,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其所欠乙公司和其他债权人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7月15日,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甲公司提出异议,理由是:甲公司已经以其厂房为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不享有破产申请权。 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履行职责时发现下列情况,并相应采取措施: (1)甲公司于6月30日向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放了上一年度的绩效奖金。管理人要求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返还所得的绩效奖金。 (2)甲公司的一批货物因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21年5月被某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扣押。管理人持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向该机关申请解除扣押。 (3)乙公司于2020年8月向丙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1年后偿本付息。2020年12月,丙公司为偿还甲公司债务,与甲公司协商一致将该笔债权转让给甲公司。管理人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 (4)甲公司于2021年5月为丙公司欠丁公司的20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债务尚未到期。管理人将甲公司破产的消息通知了丁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关于“已经以其厂房为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不享有破产申请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管理人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返还发放的绩效奖金?并说明理由。 (3)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应当解除对甲公司货物的扣押?并说明理由。 (4)管理人是否有权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是否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求偿?并说明理由。
1902. 2020年10月,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在受理重整申请前,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报送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之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批准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 由于甲公司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是造成公司陷入重整困境的重要原因,重整计划草案中有相应调减控股股东股份的内容。债权人会议审议重整计划草案时,设置出资人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现场出席会议和通过网络表决的出资人共300人,共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3亿股;其中赞成重整计划草案的有100人,共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2.5亿股。控股股东因回避未参加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也要求单独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获得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原重整计划的部分内容无法执行。经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甲公司对重整计划作了相应调整,并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提请表决。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重整申请前,应由何级人民法院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 (2)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后,管理人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3)根据表决结果,重整计划草案是否获得出资人组的通过?并说明理由。 (4)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是否应当单独分组表决? (5)变更后的甲公司重整计划应提交哪些主体表决通过?
1903. 2015年,甲公司经A市B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设立。此后,甲公司以A市C县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5月15日,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2019年6月12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 (1)甲公司股东王某认缴出资50万元,出资期限为公司设立后5年内。王某已向甲公司实缴出资10万元。管理人要求王某缴纳剩余40万元出资,王某先以出资缴纳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后又向管理人提出以甲公司欠其40万元借款本息抵销其欠缴出资。 (2)2019年3月,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仓储合同,将一批红木交由甲公司保管。2019年4月,甲公司擅自将该批红木以市场价格售予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公司并钱货两清,得款80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后,乙公司了解到相关情况,遂要求丙公司返还红木。遭到丙公司拒绝后,乙公司又向管理人主张就甲公司出售红木所得80万元货款行使取回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破产案件应由何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说明理由。 (2)王某拒绝缴纳剩余40万元出资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王某以甲公司欠其40万元借款本息抵销其欠缴出资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返还红木?并说明理由。 (5)对于甲公司出售红木所得80万元货款,乙公司是否享有取回权?并说明理由。
1904. 甲公司自2023年起即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2023年6月4日,甲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2023年6月10日,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履行职责时发现下列情况,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乙公司欠付甲公司100万元货款到期一直未偿还。乙公司的经理在得知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因被收买仍直接将货款交付给甲公司的财务经理张某,张某拿到钱后迅速转交给甲公司的董事长(没交给管理人)。管理人主张乙公司应重新向其交付100万元货款。 (2)甲公司在2023年3月起即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截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董事朱某仍正常领取工资。于是管理人要求朱某返还2023年3月以后领取的工资,朱某提出返还可以,但返还的全部工资应按职工债权予以清偿。 (3)2022年8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50万元,借期5年,未提供任何担保。2023年3月20日,应A银行要求甲公司为该笔借款以自己的厂房补充设置抵押担保。管理人主张撤销为A银行补充设置的抵押担保。 (4)2023年5月1日,甲公司向消费者陈某销售的丙公司生产的高压锅因质量不合格发生爆炸,造成陈某多处烧伤。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甲公司与丙公司向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付陈某人身损害赔偿100万元(未涉及惩罚性赔偿)。判决生效后不久,丙公司的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陈某已在丙公司破产案件中申报100万元债权。现陈某再次持判决书向甲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债权1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重新向其交付100万元货款?并说明理由。 (2)管理人是否有权要求朱某返还2023年3月以后的工资?朱某提出返还的全部工资应按职工债权予以清偿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管理人能否主张撤销为A银行补充设置的抵押担保?并说明理由。 (4)陈某向丙公司申报的债权,应按何种性质债权清偿?并说明理由。 (5)陈某是否有权向甲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并说明理由。
1905.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2022年年底因经营不善,开始出现生产经营停滞,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持续拖欠职工工资等情形。2023年3月1日,甲公司的债权人A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甲公司提出异议称,公司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并未丧失清偿能力。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召集甲公司和A银行代表磋商偿还贷款事宜,但甲公司坚持要求对欠付的债务分期履行。A银行则要求甲公司立即清偿债务,双方谈判破裂。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的抗辩异议不成立,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管理人接管甲公司、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期间,发生如下事项: (1)甲公司的部分财产已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多宗民事诉讼案件中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2022年1月20日,甲公司向B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期1年,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因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B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向B银行支付了100万元借款本息。丙公司因此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借款本息的债权。 (3)丁公司对甲公司尚有300万元未清偿到期债务,但丁公司于2023年3月15从他人处取得对甲公司的300万元到期债权。并于2023年3月20向管理人主张抵销该笔债权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驳回甲公司的抗辩异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人民法院对其部分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程序,应如何处理? (3)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最短期限和最长期限分别是多少? (4)管理人对丙公司申报的10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应否确认?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提出与甲公司债权债务抵销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906. 2023年1月14日,法院裁定受理了海星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依法指定海星公司清算组担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2023年3月13日,经海星公司申请,法院决定准许债务人海星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23年4月15日,海星公司召开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对债权申报情况进行了核查。 2023年6月30日,海星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中,海星公司破产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会议表决。 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为: (1)职工债权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人数为11人,占该组到会人数比例为78%;代表债权总额7679187.91元,占该组债权总额比例为68%。 (2)税款债权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人数为1人,占该组到会人数比例为100%;代表债权总额4288089.84元,占该组债权总额比例为100%。 (3)出资人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数为3人,占该组到会人数比例为100%;代表出资总额62080000元,占出资总额比例为70%。 (4)普通债权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人数为58人,占该组到会人数比例为55.24%;代表债权总额128566077.92元,占该组债权总额比例为62.94%。 (5)担保债权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人数为1人,占该组到会人数比例为50%;代表债权总额35055328元,占该组债权总额比例为74.35%。 因有部分债权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遂组织未通过的债权人二次表决,表决后仍有一组未通过。于是海星公司、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批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于是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2023年8月30日,海星公司因不执行重整计划,且不符合重整计划变更条件,经管理人申请,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海星公司破产。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应由谁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说明理由。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谁召集?在多久内召开? (3)各债权人组是否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说明理由。 (4)重整期间是否包含后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并说明理由。 (5)重整计划终止执行后,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以及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是否有效?
1907. 2021年4月20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A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进行签章。C公司与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A公司提供一般保证,但C公司未在电子票据上签章。 B公司在签收票据之后,为了购买设备,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为了购买原材料,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E公司。后D公司因E公司违约与其产生纠纷。E公司在取得票据之后,为了支付货款,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对D公司与E公司纠纷事实不知情的F公司。 F公司在汇票到期日一个月前得知A公司因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关闭。F公司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向E、D、C、B公司主张权利。E公司以F公司未在取得A公司拒绝付款证明之日起3日内进行书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其与E公司存在合同纠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其未在票据上签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票据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E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D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908. 2022年4月1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A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C公司作为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但是未在票据业务系统中记载并签章。后因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A公司与B公司发生合同纠纷。 B公司因受D公司欺诈与其签订合同,并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在收到汇票之后,为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对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以及B公司受欺诈的事实并不知情,在按照规范程序审查票面情况后签收了该汇票,并按期交付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E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支付工程款。后F公司又将该汇票再次背书转让给E公司。 E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向A公司提示付款。A公司以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拒绝付款。E公司遂向其前手主张权利。F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其未在票据业务系统中签章为由拒绝向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其受欺诈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能否以“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2)F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910.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的汇票,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A公司向B公司签发的汇票不得转让”。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 B公司收到汇票后,为支付装修款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并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C公司为支付房屋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购买货物。后E公司未向D公司交付约定质量的货物,构成违约。由于当地突发特大洪水,E公司为捐款赈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红十字会。 汇票到期后,红十字会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红十字会遂向前手追索。D公司以E公司违约为由拒绝向红十字会承担票据责任。A公司和B公司均以汇票不得转让为由拒绝向红十字会承担票据责任。 E公司向红十字会承担票据责任后,向D公司追索。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以汇票不得转让为由拒绝向红十字会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B公司是否应向红十字会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D公司“以E公司违约为由拒绝向红十字会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是否应向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1912.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生产设备,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偿还其所欠C公司的专利使用费,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货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该汇票交给D公司。D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E公司随即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支付办公楼装修费用。 后D公司与E公司因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 B公司未在约定期间内向A公司发货,经催告后仍未发货。A公司遂向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 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F公司遂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A公司辩称,因B公司根本违约,其已向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故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D公司辩称,根据其在汇票上注明的条件,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并未生效,故D公司无须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拒绝向F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C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1913. 2017年2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汇票,以支付所欠货款。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8月10日。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丙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 4月10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用于购买办公设备,并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10日,戊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公司,用于支付咨询服务费用,但未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庚公司名称。 8月15日,庚公司持该汇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庚公司名称未记载于汇票被背书人栏内为由拒付。庚公司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本公司名称后,再次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自行补记不具效力为由再次拒付。庚公司向乙、丙、丁、戊公司追索,均遭拒绝。其中,丙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丁公司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乙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丙公司的装修工程未通过验收,不符合乙公司在汇票上注明的背书转让生效条件。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第一次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银行第二次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拒绝庚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拒绝庚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915. 甲公司以5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订购一台生产设备。为了支付合同价款,2023年1月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A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日期为2023年7月1日,A银行已经对汇票进行了承兑。 1月18日,乙公司的财务经理张某擅自以乙公司名义承租丙公司的一套高档公寓供自己居住,并利用职务之便,伪造了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丙公司用以支付房屋租金。 2月6日,丙公司为了支付原材料价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丁公司,并且在票据上记载“丁交付的原材料质量合格,背书生效”。 3月16日,丁公司将票据转让给戊公司用于支付运输费用,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3月25日,戊公司为了偿还货款,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己公司。 2023年7月5日,己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己公司遂持票据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行使追索权。 (1)乙公司以其在票据上的签章被伪造为由予以拒绝。 (2)丁公司以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予以拒绝。 (3)丙公司以丁公司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票据转让未生效为由予以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916. 2022年8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设备,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2023年2月9日到期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次日,丙银行在票据业务系统中进行了承兑。8月29日,乙公司为偿还其对丁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2022年9月5日,丁公司与戊公司签订合同,丁公司从戊公司采购贷款业务管理程序,并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向丁公司交付的软件程序存在严重瑕疵,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11月4日,戊公司为支付对庚公司的软件开发服务费欠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公司。庚公司作为戊公司的上游企业,在受让汇票前知道戊公司在履行其与丁公司的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2023年1月5日,丙银行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庚公司担心票据权利无法实现,遂于1月6日以丙银行破产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甲公司、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进行追索。丁公司以戊公司违约为由拒绝履行其对庚公司的票据债务。甲公司以票据未到期为由拒绝履行其对庚公司的票据债务。1月14日,戊公司为维护同庚公司的合作关系,主动清偿了对庚公司的票据债务,并向丁公司进行再追索。丁公司以戊公司违约为由拒绝履行其对戊公司的票据债务。后经中间人多次协商劝说,1月25日,丁公司清偿了对戊公司的票据债务,并向甲公司、乙公司进行再追索。甲公司以丁公司从乙公司取得票据欠缺交易关系为由拒绝履行其对丁公司的票据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以戊公司违约为由拒绝履行其对庚公司票据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以票据未到期为由拒绝履行其对庚公司票据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以戊公司违约为由拒绝履行其对戊公司票据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以丁公司从乙公司取得票据欠缺交易关系为由拒绝履行其对丁公司票据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917. 2021年5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分期付款购买一批货物。2021年5月10日,为支付第1笔货款,A公司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向B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承兑汇票,A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1月9日。2021年5月20日,为支付第2笔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银行为付款人的支票。A公司在支票上记载“待货物由A公司验收合格后B公司方可提示付款”。 A公司在支票上记载“待货物由A公司验收合格后B公司方可提示付款。”B公司在货物验收合格后,于2021年5月26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支票缺乏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为由拒绝付款。 B公司在取得汇票之后为了支付原材料费用,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随即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用于支付场地租赁费用,并与D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该汇票不得转让。之后,D公司为购买装修建材,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后E公司与D公司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被人民法院撤销。 2021年10月15日,E公司得知A公司因严重超总量排放污染物,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终止业务活动,遂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前手追索。B公司以汇票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其与D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该汇票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其与E公司合同被撤销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拒绝向B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向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向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拒绝向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918. 2023年6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设备款,在票据业务系统(简称“系统”)中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12月9日。A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了承兑协议并作为承兑人在系统中签章。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在系统中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乙公司为了支付货款,在系统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来,因丁公司所售货物属于法律禁止流通的货物,乙公司和丁公司的买卖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 丁公司在取得汇票之后,在系统中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以支付工程款,戊公司明知乙公司与丁公司的合同已被法院认定无效,仍在系统中接收了该汇票。后来,戊公司承建的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2023年12月10日,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承兑协议已被法院撤销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戊公司在取得拒绝证明后,又先后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发起追索。乙公司以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已被认定无效且戊公司对此知情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以其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丁公司以戊公司承建的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被保证人是谁?并说明理由。 (2)A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919. 2023年1月4日,甲公司为支付购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在票据业务系统(简称“系统”)中记载了相关事项并签章,票据到期日期为2023年7月3日。2023年1月5日,乙公司在系统中确认签收了该汇票。 2023年2月10日,乙公司为支付设备款在系统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系统中注明“丙公司交付的设备符合合同约定,转让方生效”。后丙公司交付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 2023年2月11日,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乙公司支付票款承担保证责任,但未在系统中以保证人身份记载并签章。丙公司为支付材料款,在系统中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 2023年5月10日,戊公司向A银行借款,并以该票据质押,戊公司在系统中将A银行登记为质权人。 2023年7月5日,A银行在系统中向甲公司提示付款,甲公司未回应,至2023年7月15日,系统中该汇票的状态一直为“提示付款待签收”。 戊公司和A银行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丙公司交付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其对丙公司的背书转让并未生效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以A银行仅仅是票据质权人而不是票据权利人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丁公司以其未在系统中作保证记载并签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何时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