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2022年年底因经营不善,开始出现生产经营停滞,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持续拖欠职工工资等情形。2023年3月1日,甲公司的债权人A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甲公司提出异议称,公司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并未丧失清偿能力。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召集甲公司和A银行代表磋商偿还贷款事宜,但甲公司坚持要求对欠付的债务分期履行。A银行则要求甲公司立即清偿债务,双方谈判破裂。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的抗辩异议不成立,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管理人接管甲公司、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期间,发生如下事项:
(1)甲公司的部分财产已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多宗民事诉讼案件中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2022年1月20日,甲公司向B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期1年,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因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B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向B银行支付了100万元借款本息。丙公司因此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借款本息的债权。
(3)丁公司对甲公司尚有300万元未清偿到期债务,但丁公司于2023年3月15从他人处取得对甲公司的300万元到期债权。并于2023年3月20向管理人主张抵销该笔债权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驳回甲公司的抗辩异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人民法院对其部分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程序,应如何处理?
(3)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最短期限和最长期限分别是多少?
(4)管理人对丙公司申报的10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应否确认?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提出与甲公司债权债务抵销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