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15年,甲公司经A市B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设立。此后,甲公司以A市C县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5月15日,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2019年6月12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
(1)甲公司股东王某认缴出资50万元,出资期限为公司设立后5年内。王某已向甲公司实缴出资10万元。管理人要求王某缴纳剩余40万元出资,王某先以出资缴纳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后又向管理人提出以甲公司欠其40万元借款本息抵销其欠缴出资。
(2)2019年3月,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仓储合同,将一批红木交由甲公司保管。2019年4月,甲公司擅自将该批红木以市场价格售予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公司并钱货两清,得款80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后,乙公司了解到相关情况,遂要求丙公司返还红木。遭到丙公司拒绝后,乙公司又向管理人主张就甲公司出售红木所得80万元货款行使取回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破产案件应由何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说明理由。
(2)王某拒绝缴纳剩余40万元出资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王某以甲公司欠其40万元借款本息抵销其欠缴出资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返还红木?并说明理由。
(5)对于甲公司出售红木所得80万元货款,乙公司是否享有取回权?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