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0年10月,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在受理重整申请前,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报送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之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批准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
由于甲公司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是造成公司陷入重整困境的重要原因,重整计划草案中有相应调减控股股东股份的内容。债权人会议审议重整计划草案时,设置出资人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现场出席会议和通过网络表决的出资人共300人,共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3亿股;其中赞成重整计划草案的有100人,共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2.5亿股。控股股东因回避未参加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也要求单独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获得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原重整计划的部分内容无法执行。经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甲公司对重整计划作了相应调整,并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提请表决。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重整申请前,应由何级人民法院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
(2)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后,管理人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3)根据表决结果,重整计划草案是否获得出资人组的通过?并说明理由。
(4)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是否应当单独分组表决?
(5)变更后的甲公司重整计划应提交哪些主体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