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小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5%),每辆不含税销售价格统一为10万元,2024年1月发生如下业务:
(1)与某特约经销商签订了40辆小汽车的销售协议,协议规定该小汽车制造企业按含税销售额的5%给予经销商商业折扣,当月收到经销商返回的30辆小汽车的相关销售凭证及含税销货款(已扣除商业折扣金额),考虑到与其长期业务关系,该小汽车制造企业按全部40辆小汽车的销售价款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折扣额未在发票上体现。
(2)赠送给某协作单位小汽车3辆,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用本企业1辆小汽车与空调生产厂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交换了30台空调,用于改善生产和办公条件,空调生产厂家换入小汽车后用于本厂生产经营,考虑双方是等价交换货物,故均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再进行货币结算。
(4)将本企业售后服务部使用11年的2辆小汽车(每辆购入时原入账价值为15万元)以每辆定价6.24万元(含增值税)销售给某企业,未放弃相关的减税优惠。
(5)提供汽车修理劳务取得价税合计金额5.65万元。
(6)支付购货运输费,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3万元。
(7)进口一批汽车轮胎,关税完税价格为70万元人民币,关税税率为10%,取得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本月为生产小汽车领用了其中的5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业务(1)的增值税计税销售额。
(2)计算该企业业务(4)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该企业进口环节税金,并说明纳税期限。
(4)计算该企业当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5)计算该企业当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正确答案:
(1)增值税计税销售额=40×10=400(万元)。
(2)销售售后服务部已使用过11年的小汽车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缴纳的增值税=2×6.24/(1+3%)×2%=0.24(万元)。
(3)进口环节应纳关税=70×10%=7(万元)
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70+7)×13%=10.01(万元)
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均为海关开具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4)当月销项税额=(40×10+3×10+1×10)×13%+5.65÷(1+13%)×13%=57.2+0.65=57.85(万元)
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1+3×9%=10.28(万元)
当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57.85-10.28+0.24=47.81(万元)。
(5)当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40×10+3×10+1×10)×5%=22(万元)。
答案解析:
(1)已开具了40辆小汽车销售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应按发票所列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和消费税额,而且商业折扣的折扣额未在发票金额栏体现,不得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
(3)汽车轮胎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消费税。
(4)作为汽车制造企业以物易物换出的小汽车,应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和消费税,因为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小汽车制造企业与空调生产厂家互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者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5)汽车制造企业将本企业小汽车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消费税正常应按照同类小汽车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但本题每辆小汽车销售价格“统一”为10万元,那么可以理解为最高销售价格也是10万元/辆,所以按照统一销售价格10万元/辆计算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