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1年6月4日,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其所欠乙公司和其他债权人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7月15日,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甲公司提出异议,理由是:甲公司已经以其厂房向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不享有破产申请权。
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履行职责时发现下列情况,并相应采取措施:
(1)甲公司于6月30日向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放了上一年度的绩效奖金。管理人要求甲公司髙级管理人员返还所得的绩效奖金。
(2)甲公司的一批货物因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21年5月被某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扣押。管理人持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向该机关申请解除扣押。
(3)乙公司于2020年8月向丙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1年后偿本付息。2020年12月,丙公司为偿还甲公司债务,与甲公司协商一致将该笔债权转让给甲公司。管理人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
(4)甲公司于2021年5月为丙公司欠丁公司的20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债务尚未到期。管理人将甲公司破产的消息通知了丁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关于“已经以其厂房为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不享有破产申请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管理人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返还发放的绩效奖金?并说明理由。
(3)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应当解除对甲公司货物的扣押?并说明理由。
(4)管理人是否有权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是否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求偿?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