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2年9月10日,合力公司因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9月20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合力公司后,发现了下列情况:
(1)2022年7月份,合力公司向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价值100万元,约定甲公司付清价款之前合力公司保留所有权。7月10日,合力公司按约交付货物,甲公司已经支付了两期价款,尚有20万元余款未付。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取回该批货物。
(2)2022年5月,合力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1年,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乙银行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而丙公司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担心乙银行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完全获得清偿导致自身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乙银行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后,又起诉丙公司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以债权未到期为由提出抗辩。
2022年12月20日,债权人丁公司(占债权总额15%)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主席以丁公司的债权额不够为由予以拒绝。随后,丁公司又提议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并由债权额排名前10位的债权人组成。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取回货物?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以债权未到期为由提出抗辩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4)债权人会议主席是否有权以丁公司的债权额不够为由拒绝召开债权人会议?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提议的债权人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分别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