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3年1月,A市B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甲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如下事实:
(1)2022年12月12日,A市C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乙公司诉甲公司合同违约案件,并申请法院保全了甲公司的一栋厂房,该案至今尚未审结。管理人认为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并将该案移送至A市B区人民法院审理。
(2)甲公司要求股东张某返还抽逃的出资,张某提出,甲公司曾向自己借款用于经营,至今未还,应当以此抵销自己欠缴的出资。
(3)在2022年9月初,甲公司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还清偿了所欠的电费10万元,并于10月免除了关联公司丙公司一笔到期债务。管理人申请法院对上述行为予以撤销。
(4)甲公司欠职工工资已列出清单,部分职工对清单列出的数额有疑问,要求管理人调整,管理人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管理人主张解除保全措施并案件移送至A市B区人民法院审理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并分别说明理由。
(2)张某提出以甲公司的借款抵销自己欠缴的出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申请撤销对电费的清偿行为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免除丙公司债务的行为是否应予撤销?并说明理由。
(5)职工对于工资有异议的部分,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首先,管理人主张解除保全措施能够得到法院支持。根据规定,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其次,管理人主张将案件移送至A市B区人民法院审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该案件应当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由A市C区法院继续审理。
(2)张某提出以甲公司的借款抵销自己抽逃的出资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规定,股东之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缴的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等相抵销。
(3)管理人申请撤销对电费的清偿行为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4)甲公司免除丙公司债务的行为应当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5)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规定,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