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食品加工业务,2024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向农民收购大麦10吨,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元,验收后移送另一食品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膨化食品(已全部领用),支付加工费价税合计6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租入一座小礼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10000元,租入后50%的面积作为职工食堂,50%的面积作为产品展示厅。
(3)将以前月份购入的10吨玉米渣对外销售9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5200元,将1吨玉米渣无偿赠送给客户。
(4)将自产的夹心饼干销售给乙企业,当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但乙企业当月未付款也未提货。
(5)与广告公司签订合同,允许在本企业2018年4月建成的围墙上喷涂家电、服装广告,合同约定广告公司每月支付甲企业10000元(含增值税),合同期限1年,当月甲企业收取预收款50000元。
(6)上月向农民收购的用于生产玉米渣的玉米因保管不善霉烂,账面成本3740元(含向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运费100元),已抵扣进项税额。(其他相关资料:上述合法扣税凭证均在当月抵扣进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甲企业业务(1)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数。
(2)计算甲企业业务(2)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并说明理由。
(3)分别计算业务(3)和(4)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说明业务(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计算业务(5)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说明业务(5)计算缴纳印花税的税目、计税依据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计算甲企业业务(6)转出的进项税额。
正确答案:
(1)收购大麦移送加工膨化食品,可以抵扣的进项税=20000×(9%+1%)=2000(元)
(2)业务(2)可抵扣的进项税为10000元。
理由: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3)业务(3):销售玉米渣的销项税=25200×9%=2268(元);无偿赠送给客户的玉米渣视同销售的销项税=25200/9×1×9%=252(元);业务(3)的销项税额合计=2268+252=2520(元)。
业务(4)销售夹心饼干的销项税=100000×13%=13000(元)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方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4)增值税销项税=50000÷(1+9%)×9%=4128.44(元)
(5)进项税额转出=(3740-100)/(1-9%)×9%+100×9%=360+9=369(元)。
答案解析:
(1)收购大麦用于生产13%税率的膨化食品,扣除率适用(9%+1%)。
加工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600/(1+13%)×13%=69.03(元)
业务(1)可抵扣的进项税合计数=2000+69.03=2069.03(元)。
(3)玉米渣作为农业初级产品,适用9%的低税率。
(4)允许广告公司在本企业围墙上喷涂家电、服装广告属于销售不动产租赁服务;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该合同属于印花税的“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120000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
(5)由于玉米购入计算抵扣进项税时适用的是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后,账面成本是计算进项税额基数的(1-9%)。玉米因管理不善霉烂作进项税额转出时,注意将农产品账面成本还原成计算进项税时的基数。
跨章节主观题专训(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