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法律顾问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核时发现下列情况:
(1)作为公司主要办公地点所用的房产系股东A公司出资财产,自公司成立时即交付甲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甲公司名下。
(2)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连续180日单独或者合计持股比例3%以上的股东有权査阅股东名册。
甲公司根据法律顾问意见完成整改后,成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挂牌后不久,甲公司拟定向发行股票。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方案草案要点如下:
(1)发行对象为公司前10名股东及若干核心员工,核心员工的范围由甲公司实际控制人提名确定。
(2)在全部发行对象中,A公司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参与认购,其他发行对象均以非现金资产参与认购,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未超过公司总股本10%且融资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因此,本次发行无须证券公司推荐文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发行方案草案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股东大会批准,但鉴于发行对象中有公司前10名股东,股东大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冋题。
(1)A公司是否已尽岀资义务?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会的举行、决议通过规则是否合法?并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査阅权的规则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请指出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方案草案的要点(1)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5)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方案草案的要点(2)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请指出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方案草案的要点(3)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