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聪慧公司是主板上市公司。2021年4月20日,聪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重大合同自愿披露标准时,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不同于强制信息披露,自愿披露即使出现虚假陈述,也不会引发民事赔偿责任。同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聪慧公司重大合同披露标准》并予以公告,该标准将金额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合同界定为应予披露的“重大合同”。
2021年5月5日,聪慧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聪颖公司与外国PZ公司商谈购买20亿元人民币货物的事宜,聪颖公司董事长曹某、市场总监夏某参加了商谈。次日,夏某联系其好友孙某了解PZ公司的所在国家及行业的情况。当天夜间,孙某与其亲戚周某闲聊时,告知周某“聪慧公司应该是要签大合同,可以看着入点股票”,周某兴奋地答到“收到!”
5月11日,市场开始传闻聪慧公司即将与PZ公司签订金额达20亿元的合同。当日,聪慧公司股票大幅上涨。聪慧公司与曹某沟通情况,曹某建议聪慧公司不予回应,因为合同方是聪颖公司,聪慧公司没有义务回应;另外,合同并未最终签订,还没有到对外披露、回应的时候。周某一看市场信息与孙某告知其的小道信息一致,当即决定购入聪慧公司股票。
5月19日,聪颖公司与PZ公司最终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聪慧公司于5月21日公告披露该合同。当日,聪慧公司股票一度涨停。
6月10日,PZ公司通知聪颖公司无法履行《货物买卖合同》,曹某向聪慧公司董事会汇报,董事会决定暂不声张此事。最终,聪慧公司于8月10日公告披露《货物买卖合同》已终止。
2022年3月,中国证监会就聪慧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等行为立案调査。在对孙某、周某等人的调查中,证监会将2021年5月5日至21日认定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周某此前从未持有聪慧公司股票且无法为其2021年5月11日的交易行为提供正当理由。
投资者关某认为聪慧公司2021年5月21日的公告构成诱空型虚假陈述,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聪慧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关于“自愿披露即使出现虚假陈述,也不会引发民事赔偿责任”的观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曹某关于“合同方是聪颖公司,聪慧公司没有义务回应”的观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曹某关于“合同并未最终签订,还没有到对外披露、回应的时候”的观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孙某告知周某“聪慧公司应该是要签大合同,可以看着入点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聪慧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声张此事”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关某关于“聪慧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的公告构成诱空型虚假陈述”的观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