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1772. 2023年3月1日,甲公司出售一间商品房给张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支付预付款20万元,甲公司1个月内交房,然后10日内张某支付余款80万元,之后甲公司给张某办理过户登记。合同订立后,张某依约支付了预付款,甲公司按期交房,但10日内张某未能按期支付余款。4月20日,甲公司发函给张某:请在三个月内付款,否则解除合同。张某收到后未予理睬。 8月1日,甲公司将该房屋出售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了20%的定金,甲公司当天给乙公司办理了过户登记,为担保剩余价款的支付,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乙公司不履行合同,吴某就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通知张某交房给乙公司。张某则要求支付剩余价款并要求甲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甲公司认为双方的合同早已解除。 后来甲公司因欠丙公司货款,直接将收取乙公司剩余款项的权利转让给丙公司,双方于2023年10月10日签订转让协议,并于10月13日通知乙公司和吴某,吴某收到以后未置可否。由于乙公司资金紧张,乙公司的大股东李某向丙公司出具了愿意与乙公司一同承担剩余款项的书面通知,丙公司收到以后也未做任何表示。后来乙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丙公司直接要求吴某承担保证责任,吴某提出抗辩:一是自己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应当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二是李某的书面通知构成债务转让,没有经过自己的书面同意,作为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责任。几经协调之后,各方解决了债权债务纠纷。 2024年1月3日,乙公司将该房屋卖给朱某,合同约定乙公司先将房屋交付朱某,然后朱某支付全款,付款当天乙公司给朱某办理过户登记。1月15日,乙公司交房,结果当晚雷击起火,房屋烧毁一半。朱某因此拒绝支付款项,双方发生纠纷。后经协商双方解决了纠纷,2月10日,乙公司为朱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房屋也已修复。不料过户登记第二天,朱某意外身亡,唯一的合法继承人是朱某之妻夏某。夏某一直使用该房屋,直到2024年12月1日才办理过户登记。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将收取剩余款项的权利转让给丙公司,该转让何时生效?权利转让后吴某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3)李某向丙公司出具共同承担剩余款项的书面通知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并说明理由。 (4)吴某的两项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5)房屋烧毁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朱某是否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并分别说明理由。 (6)夏某何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1773. 2023年3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破产申请受理后,甲公司单独向乙公司清偿了50万元债务,经查,该债务有甲公司价值60万元的一辆汽车作为抵押,该抵押已登记。 甲公司有债务人丙公司,在2023年3月5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公司的债权,丙公司主张以该受让的债权与欠甲公司的债务相抵销。 在该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出现如下情形:甲公司此前向A银行贷款100万元,由B公司做连带保证人,贷款尚未到期,A银行没有申报债权,B公司申报了100万元债权。管理人以贷款尚未到期,且B公司并非债权人为由拒绝将该债权申报登记在债权登记表上。 债权申报结束后召开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随后选举了债权人委员会,成员10人,均为普通债权人,债权人会议授权债权人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人、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等事项。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向乙公司清偿50万元债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主张抵销能否得到管理人支持?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拒绝将B公司的债权登记在债权登记表上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债权人会议授权债权人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人、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等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1774. 青鸟公司是上海证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普通股总数为50亿股,截至2021年,最近3年实现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亿元、1.5亿元和1.1亿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5%。 2022年11月,青鸟公司董事会研究,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方式融资。初步方案为:公开发行金额为50亿元的可转债,期限5年,年利率3%。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有不符合发行条件之处。 2023年2月,该方案修改后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股东孙某持有公司股份2000万股,也购买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结束第8个月,股东会召开会议对转股价格修正进行表决,议案为: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股东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均价之一。参加会议股东共持有6亿股,其中包括孙某等人在内有3.8亿股的股东表示同意。 2023年3月12日,青鸟公司与北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商谈收购甲所持北明公司股份事宜。自3月15日起,北明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北明公司遂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正在商谈股份转让事宜,但未有实质性进展。3月25日,青鸟公司宣布将依据与甲签订的协议从甲处收购北明公司22%的股份,另再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北明公司5%的股份。青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此前持有北明公司8%的股份。 3月26日,青鸟公司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宣布拟向北明公司所有股东要约收购5%的股份,支付方式为青鸟公司持有的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4月20日,青鸟公司正式发布要约。要约期限截至5月30日。股东赵某在4月28日委托证券公司接受了该要约,但后来又认为价格偏低,于是在5月28日要求撤回。要约期满,预受要约的股份达到北明公司股份总额的8%。收购顺利完成。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青鸟公司发行可转债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2)青鸟公司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青鸟公司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能否获得股东会表决通过?并说明理由。 (4)北明公司在本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的情况下,是否有义务披露尚在进行中的收购谈判事项?并说明理由。 (5)青鸟公司能否直接从甲处协议购买超过22%的北明公司股份?并说明理由。 (6)赵某能否要求撤回对要约的预受?并说明理由。 (7)实际预受要约的股份达到了总额的8%,青鸟公司应如何处理?
1775. 2023年3月1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付款日期为2023年9月1日,A银行在票据上签章。乙公司受胁迫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票据转让给不知前述情形的丁公司以支付欠款。丁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务便利盗窃该票据并伪造丁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将票据转让给不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张某找到好友李某在票据上以丁公司为被保证人完成保证事项记载。李某对张某伪造签章一事并不知情。戊公司后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B公司以支付货款。丁公司发现票据被盗,于是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5日发出公告并通知银行暂停支付。票据到期,B公司因未获付款方知票据伪造的情况。公告期间,B公司因特殊原因未能申报票据权利。公告结束,丁公司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B公司此后再要求银行付款,方得知前述情况。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B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若B公司向李某追索,李某是否可以被保证人丁公司的签章被伪造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4)B公司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并说明理由。 (5)若B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了权利,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