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842. 2021年5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分期付款购买一批货物。2021年5月10日,为支付第1笔货款,A公司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向B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承兑汇票,A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1月9日。2021年5月20日,为支付第2笔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银行为付款人的支票。A公司在支票上记载“待货物由A公司验收合格后B公司方可提示付款”。 B公司在货物验收合格后,于2021年5月26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支票缺乏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为由拒绝付款。 B公司在取得汇票之后为了支付原材料费用,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随即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用于支付场地租赁费用,并与D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该汇票不得转让。之后,D公司为购买装修建材,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后E公司与D公司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被人民法院撤销。 2021年10月15日,E公司得知A公司因严重超总量排放污染物,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终止业务活动,遂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前手追索。B公司以汇票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其与D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该汇票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其与E公司合同被撤销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拒绝向B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向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向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拒绝向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843. 2021年4月20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A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进行签章。C公司与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A公司提供一般保证,但C公司未在电子票据上签章。 B公司在签收票据之后,为了购买设备,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为了购买原材料,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E公司。后D公司因E公司违约与其产生纠纷。E公司在取得票据之后,为了支付货款,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对D公司与E公司纠纷事实不知情的F公司。 F公司在汇票到期日一个月前得知A公司因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关闭。F公司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向E、D、C、B公司主张权利。E公司以F公司未在取得A公司拒绝付款证明之日起3日内进行书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其与E公司存在合同纠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其未在票据上签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票据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E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D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845. 2022年1月20日,A公司为支付购货款向B公司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C公司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简称“系统”)中作为承兑人签章,票据到期日为2022年6月20日。B公司签收汇票后在系统中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工程款。 2022年2月,因资金紧缺,D公司将包括该汇票在内的若干资产打包转让给甲资产管理公司(简称“甲公司”)。D公司与甲公司又签订了协议,约定D公司以该汇票设定质押,担保C公司向甲公司付款,但未在系统中作任何记载。同时,D公司、甲公司和乙银行签订协议,约定由乙银行代甲公司作为票据质权人,D公司在系统中将乙银行登记为质权人。 2022年6月20日,乙银行在系统中向C公司提示付款,C公司未回应,至6月30日,系统中该汇票的状态一直为“提示付款待签收”。 甲公司和乙银行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B、C、D公司承担票据责任。A公司以甲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R公司以D公司的工程质量有严重问题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乙银行未按期提示付款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票据质权人不是票据权利人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846. 2022年7月4日,A公司为支付专利权使用费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简称“系统”)中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C公司作为承兑人在系统中记载并签章,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2月3日。2022年7月6日,B公司在系统中确认签收了该汇票。 2022年7月10日,C公司的母公司D公司与A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C公司支付票款承担保证责任,但未在系统中以保证人身份记载并签章。 2022年7月31日,B公司为支付购货款在系统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后来,B公司发现自己受到E公司的欺诈,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其与E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022年8月10日,E公司为支付租金,在系统中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对B、E公司纠纷并不知情的F公司。F公司直到2022年12月25日才在系统中向C公司提示付款,C公司拒绝付款,F公司向B公司、D公司发起追索,B公司以其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已撤销、背书转让行为无效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而D公司以其未在系统中以保证人身份记载并签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何时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C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D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