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2年1月20日,A公司为支付购货款向B公司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C公司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简称“系统”)中作为承兑人签章,票据到期日为2022年6月20日。B公司签收汇票后在系统中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工程款。
2022年2月,因资金紧缺,D公司将包括该汇票在内的若干资产打包转让给甲资产管理公司(简称“甲公司”)。D公司与甲公司又签订了协议,约定D公司以该汇票设定质押,担保C公司向甲公司付款,但未在系统中作任何记载。同时,D公司、甲公司和乙银行签订协议,约定由乙银行代甲公司作为票据质权人,D公司在系统中将乙银行登记为质权人。
2022年6月20日,乙银行在系统中向C公司提示付款,C公司未回应,至6月30日,系统中该汇票的状态一直为“提示付款待签收”。
甲公司和乙银行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B、C、D公司承担票据责任。A公司以甲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R公司以D公司的工程质量有严重问题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乙银行未按期提示付款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票据质权人不是票据权利人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