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坐落于某市区的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卷烟,2023年12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实际支付收购价款1200万元,另支付100万元的价外补贴,按规定缴纳了烟叶税,开具合法的农产品收购凭证。
(2)将收购的烟叶全部运往位于县城的乙企业(一般纳税人)加工烟丝,支付含税运费5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不含税加工费130万元、辅料费30万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乙企业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
本月收回全部委托加工的烟丝,乙企业已代收代缴相关税费。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80%生产A牌卷烟7000标准箱。本月销售A牌卷烟给丙卷烟批发企业300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4000万元。
(4)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剩余的20%对外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500万元。
(5)自产的B牌卷烟不含增值税出厂价格为每标准条50元,税务机关采集B牌卷烟批发环节不含增值税价格为每标准条120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同类卷烟的批发环节毛利率为29%。本月出厂销售B牌卷烟200标准箱。
(其他相关资料:甲类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56%、定额税率150元/标准箱;乙类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36%、定额税率150元/标准箱;烟丝消费税比例税率3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甲卷烟厂应缴纳的烟叶税额。
(2)计算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相关税费。
(3)计算甲卷烟厂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4)判断甲卷烟厂业务(4)是否应缴纳消费税?如需要缴纳,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5)计算甲卷烟厂业务(5)应缴纳的消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