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4年3月10日,债权人A公司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两项异议:首先,公司虽然暂时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立即清偿债务,但公司净资产仍为正值,并未出现资不抵债;其次,公司所欠A公司债务有B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且B公司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2024年4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A公司针对甲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随后,甲公司及甲公司股东王某(出资额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8%)均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甲公司同时提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2024年5月16日,人民法院裁定甲公司重整,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由于甲公司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调减了甲公司出资人的相应权益,需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对此进行表决。甲公司共有股东20名,其中10名股东赞成重整计划草案,合计出资比例为40%;6名股东反对重整计划草案,合计出资比例为20%;其余股东未参加表决。
重整期间,甲公司所欠丙银行一笔借款到期,该笔借款以甲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生产设备为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丙银行要求将该设备变卖以实现其抵押权。
重整期间,甲公司擅自将存放于公司仓库的一批贵重原材料无偿转让给其关联企业。部分债权人将此情况报告了管理人。经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公司破产。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两项异议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2)王某是否有资格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说明理由。
(3)重整计划草案是否获得出资人组的通过?并说明理由。
(4)重整期间,丙银行能否就甲公司抵押的设备实现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公司破产,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