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2年5月,合力公司以其自年初开始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2日受理该破产申请并指定A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
(1)合力公司于2021年6月向甲银行借款500万元,同时以其所有的一处厂房设定抵押,A律师事务所发现这一情况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项抵押担保。
(2)2021年12月,合力公司因其产品质量问题向受伤消费者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万元,A律师事务所发现这一情况后,以清偿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项清偿。
(3)2022年4月,合力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约定货到验收合格即付货款。乙公司依约于5月初发货,得知人民法院受理合力公司破产案件后,向A律师事务所提出取回该批货物,此时,A律师事务所尚未收到货物,亦未支付货款。
(4)A律师事务所在清理合力公司库存产品时,发现合力公司仓库中存有丙公司委托其代销的一批货物,由于丙公司未主张取回,A律师事务所将该批货物列人债务人财产。
(5)2022年8月,A律师事务所因其2016年承办的IPO案件涉嫌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査,声名狼藉,,债权人会议因此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題。
(1)A律师事务所是否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合力公司向甲银行提供的抵押担保?并说明理由。
(2)A律师事务所是否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合力公司向消费者的清偿?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是否有权取回货物?并说明理由。
(4)A律师事务所将丙公司委托代销的货物列入合力公司的债务人财产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的请求?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