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2年6月15日,债权人A公司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6月25B,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发现下列情况:
(1)股东刘某尚有200万元货币出资未缴付,但甲公司章程规定“全体股东出资额务必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缴清”。管理人査询有关规定后请求刘某缴付欠付的200万元出资款,刘某以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至为由予以拒绝。
(2)2022年5月,甲公司从B公司处购买一台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约定甲公司付清价款前B公司保留所有权。5月20日,B公司依约交付设备,但至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时.甲公司仅支付了20万元价款,且设备已经严重损耗,估值仅为25万元。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并通知了B公司,B公司要求管理人立即返还设备并赔偿因设备严重减值造成的损失。
(3)2022年6月初,C公司将一批货物交由甲公司保管。得知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C公司因故未能及时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至12月中旬,甲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已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拟直接交由管理人执行时,C公司才向管理人请求取回该批货物,管理人拒绝其取回请求,理由有二:①C公司取回货物应于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提出;②允许C公司取回货物,需要重新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费用巨大。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股东刘某拒绝缴付出资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B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返还设备并赔偿因设备严重减值造成的损失?并说明理由。
(3)已由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能否直接交由管理人执行?并说明理由。
(4)管理人拒绝C公司取回货物的两个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