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聪慧公司是主板上市公司,刘某是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关某是其董事会秘书,张某是其市场总监。根据聪慧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市场总监,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年11月初,刘某与张某商议后,授意关某草拟了一份关于2022年聪慧公司在光伏行业扩大业务规模的预测性信息披露方案。该方案涉及的关键技术需要由境外某技术企业提供,但目前聪慧公司未与该境外企业达成任何合作意向。
2021年11月中旬,聪慧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上述扩大业务规模事项。聪慧公司共有9名董事,与上述事项均无关联关系,出席此次会议的有6名董事,其中5名董事对上述事项投了赞成票、1名董事弃权。次日,经刘某同意,关某对外公开披露了该预测性信息,但并未就与提供关键技术的境外企业的合作情况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2021年12月22日,聪慧公司公告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通知书》:因涉嫌预测性信息未进行充分风险提示,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对聪慧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调査。当日,聪慧公司股票一度跌停。
2022年7月22日,中国证监会向相关主体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调查,聪慧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对聪慧公司、刘某、关某、张某予以行政处罚。关某辩称.其系在刘某授意下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自身并无导致聪慧公司虚假陈述的主观意愿,不应受到处罚。
投资者林某于2021年12月10日购入1万股聪慧公司的股票,其好友薛某亦在2022年1月20日购入2万股聪慧公司的股票。2022年8月10日,薛某吿知林某,其拟起诉聪慧公司请求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林某告诉薛某:“我们已经联合了15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你会自动成为原告,不用再单独起诉了。”薛某未予理会,仍就聪慧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相关主体对其承担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在诉讼中,聪慧公司抗辩称其仅涉及预测性信息披露,不构成虚假陈述。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聪慧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秘书、市场总监,均为公司髙级管理人员”的规定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聪慧公司2021年11月中旬的董事会是否决议通过了扩大业务规模事项?并说明理由。
(3)关某关于“在刘某授意下参与……不应受到处罚”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林某关于薛某“会自动成为原告”的说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薛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6)聪慧公司关于“仅涉及预测性信息披露,不构成虚假陈述”的观点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