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实木地板的生产,2019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白坯板,甲厂提供的原木成本为10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400万元、增值税52万元。甲厂收回白坯板后全部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00万元。乙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实木地板,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1500万元。本月按合同约定已收取40%货款,其余货款下月20日收取。
(3)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130万元。当月期初库存外购素板金额为500万元,期末库存外购素板金额为2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税法意义上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含义。
(2)回答业务(1)中乙厂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计算业务(1)甲厂应补缴的消费税税额。
(4)计算业务(2)甲厂当月应繳纳的消费税税额。
(5)根据业务(3)计算甲厂当月可扣除的消费税税额。
正确答案: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受托方(除个人外)未按照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甲厂已将收回白坯板全部出售,按销售额计税,所以应补缴的消费税税额= 2500×5% =
125 (万元)。
(4) 6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1500×40%×5%=30 (万元)。
(5)业务(3)中准子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500+ 1000-200) ×5%=65 (万元)。
主观题专训(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