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实木地板的生产,2019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白坯板,甲厂提供的原木成本为10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400万元、增值税52万元。甲厂收回白坯板后全部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00万元。乙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实木地板,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1500万元。本月按合同约定已收取40%货款,其余货款下月20日收取。
(3)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130万元。当月期初库存外购素板金额为500万元,期末库存外购素板金额为2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税法意义上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含义。
(2)回答业务(1)中乙厂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计算业务(1)甲厂应补缴的消费税税额。
(4)计算业务(2)甲厂当月应繳纳的消费税税额。
(5)根据业务(3)计算甲厂当月可扣除的消费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