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算如表
所示。
(2)甲公司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2022年
①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合同腹约成本 150
贷:原材料 75
应付职工薪酬 75
②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87. 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7.5 (1500×12. 5%)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50
③结算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3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300
④实际收到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290
贷:应收账款 290
2023年
①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360 (510- 150)
贷:原材料 180
应付职工薪酬 180
②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262. 5
贷:主营业务收入 262.5 ( 1500×30%-187.5)
借:主营业务成本 360
贷:合同履约成本 360
2023年末,由于该合同预计总成本1700 万元大于合同总收入1500万元,预计发生损失总额为200万元,由于其中30%的损失已反映在损益中,因此将剩余的、为完成工程将发生的预计损失140万元确认为当期损失。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
贷:预计负债 140
③结算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55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550
④实际收到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540
贷:应收账款 540
2024年
①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725 ( 1235- 510)
贷:原材料 362. 5
应付职工薪酬 362. 5
②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52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25 ( 1500×65%- 187.5-262.5)
借:主营业务成本 725
贷:合同履约成本 725
2024年末,由于该合同预计总成本1900万元大于合同总收入1500万元,预计发生损失总额为400万元,由于其中65%的损失已反映在损益中,因此将剩余的、为完成工程将发生的预计损失140 万元确认为当期损失。已在2023年确认预计负债140万元,2024 年无须再确认。
③结算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59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590
④实际收到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610
贷:应收账款 610
2025年
①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665 ( 1900- 1235)
贷:原材料 332.5
应付职工薪酬 332. 5
②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52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25 (1500- 187. 5-262.5-525)
借:主营业务成本 665
贷:合同履约成本 665
借:预计负债 14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40
2026年
①保证期结束且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
借:应收账款 6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60
②实际收到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60
贷:应收账款 60
(3) 2022年末,“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贷方112.5万元 (300-187.5), 表明甲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112.5万元,由于甲公司预计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023年内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2023年末,“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贷方400万元(112.5+550-262.5), 表明甲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腹约义务的金额为400万元,由于甲公司预计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024年内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2024年末,“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贷方465万元(400-525+590), 表明甲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465万元,由于甲公司预计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025年内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工程结束时,“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借方60万元(525-465), 为工程质保金,需等到2026年末质保期结束且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后方能收款,应当在2025年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4)甲公司属于建造服务的主要责任人,需要按照总额法确认相关建造服务收入。
理由:甲公司能够主导A公司所提供的厂房主体建造服务,即甲公司主导A公司代表其向乙公司提供建造服务。乙公司无权要求A公司提供未经甲公司同意的服务,说明甲公司在A公同向乙公司实际提供建造服务之前控制了该项服务。因此,根据收入准则的规定,甲公司应当作为主要责任人,且应按照总额法确认相关建造服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