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其2019年至2021年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 2019年3月10日,甲公司对外宣传其开发并销售的某商品房为精装修房,甲公司(甲方)按规定预销售该商品房,购房者(乙方)必须同时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是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另一份是商品房精装修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或内容包括:第一,合同总价为毛坯房(未装修)价格加上精装修价格;第二,甲方交付的系验收合格的精装修商品房,如果该商品房的装修、设备标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统一装修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装修、设备的差价给予补偿,商品房主体结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双方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第三,在精装修完成的商品房交付之前,如果乙方单方面违约,仅需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第四,甲方应在精装修完成的商品房交付前3日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精装修后)交接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同甲方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乙方验收并办妥该商品房交接手续后,视为该商品房已实际交付。
2021年2月10日,甲公司毛坯房(未装修)已通过单体楼竣工验收,乙方已按约定付清了全部房款及履行了其他约定义务。2021年12月20日,甲公司按期交付已精装修的商品房,乙方已按期验收。
(2)2021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商用楼销售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建造并拥有法定所有权的一栋商用楼(包括土地)出售给丙公司,销售价格为21000万元;当日该商用楼的账面价值为20000万元,公允价值为21500万元。
2021年5月30日,该协议经双方管理层批准;当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21000万元。
2021年6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甲公司从丙公司租入其原销售给丙公司的该栋商用楼,取得该栋商用楼20年使用权( 全部剩余使用年限为50年),双方确定当日为租赁期开始日,每年6月1日支付年租金1200 万元,租赁期满时,甲公司将以10000 万元购买该商用楼。鉴于甲公司租入该商用楼,双方同意不办理商用楼产权过户手续,甲
公司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第1年1200万元的租金。
本题不考虑相关税费、货币时间价值及其他因素。
要求:
(1)根据资料(1), 判断甲公司(甲方)与乙方分别签订的两份合同是否应当合并,说明理由;如合同合并,判断合同有几项履约义务,说明理由,如合同不合并,判断每份合同有几项履约义务;指出甲公司确认销售商品房收入的方法、时点,说明理由。
(2) 根据资料(2),判断甲公司是否应确认销售商用楼的收入,说明理由;说明甲公司销售和租赁商用楼的会计处理方法。
正确答案:
(1)①甲公司与乙方分别签订的两份合同应当合并为一个合同。
理由:甲公司与乙方虽然分别签订了两份合同,但该两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或两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②合同仅包含交付验收合格的精装修商品房一项履约义务。
理由:精装修是对原毛坯房的重大修改和整合;甲公司向乙方转让毛坯房的承诺,与后续对毛坯房装修的承诺之间不可明确区分。
③甲公司确认销售商品房收入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乙方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对精装修商品房进行验收)时确认收入。
理由:甲公司销售商品房不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a.客户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甲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b.客户能够控制甲公司履约过程中的在建商品;
c.甲公司履约过程中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甲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如果乙方单方面违约,仅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④甲公司销售商品房确认收入的时点:2021年12月20日。
理由:乙方已取得精装修商品房的控制权。
(2)①甲公司不应确认销售商用楼的收入。
理由:租赁期满时,甲公司将回购该商用楼,且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通过甲公司与丙公司的销售和租赁安排,商用楼的控制权并未转移给丙公司,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②甲公司不终止确认所转让的资产,而应当将收到的现金作为金融负债,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主观题专训(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