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办公楼工程,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于2021年12月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11个月,2019年1月1日开工。合同约定的部分工作的工程量清单见表5-5,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并按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指数进行调整(此外没有其他调价条款)。
(来学网)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进度时标网络计划,如图5-1所示。该项目的各项工作均按最早开始时间安排,且各项工作均按匀速施工。2022年1~5月工程造价指数见表5-6。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A工作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经工程师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为840m3,工作持续时间未变。
事件2:B工作施工时遇到不可预见的异常恶劣气候,造成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损坏,修理费用2万元;施工人员窝工损失0.8万元,其他损失费用忽略不计,工作时间延长1个月。
事件3:C工作施工时发现地下文物,导致C工作的工作时间延长1个月,施工单位自有设备闲置180个台班(台班单价为300元/台班,台班折旧费为100元/台班)。施工单位对文物现场进行保护,产生费用0.5万元。
【问题】
1.分析上述事件发生后C、D、E工作的实际进度对总工期的影响,并说明理由。
2.施工单位是否可以就事件2、3提出费用索赔?如果不可以索赔,说明理由。如果可以索赔,说明理由并计算可索赔多少费用。
3.截止到第5个月末,施工单位可以得到的工程款合计为多少万元?
正确答案:
1.上述事件发生后,C、D、E工作的实际进度对总工期影响的判断及理由如下:
(1)C工作的实际进度使总工期拖后1个月。
理由:C工作为关健工作,其工作时间延长1个月会使总工期拖后1个月。
(2)D工作的实际进度不影响总工期。
理由:D工作为非关键工作,有2个月的总时差,即使工作时间拖后1个月也不会影响总工期。
(3)E工作的实际进度不影响总工期。
理由:E工作为非关键工作,有1个月的总时差,即使工作时间拖后1个月也不会影响总工期。
2.施工单位就事件2、3提出费用索暗的判断及理由如下:
(1)施工单位不可以就事件2提出费用索赔。
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承包商可引用的索赔条款,遇到不可预见的异常恶劣气侯只可以索赔工期。
(2)施工单位可以就事件3提出费用索赔。
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承包商可引用的索赔条款,由于工程施工时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既可以索赔工期,也可以索赔费用。
索赔费用=180×100+5000=23000元。
3.第1个月施工单位得到的工程款=(840÷2×500+1200÷4×1200)×1.00=570000元。
第2个月施工单位得到的工程款=(840÷2×500+1200÷4×1200)×1.05=598500元。
第3个月施工单位得到的工程款=(1800÷6×1000+1200÷4×1200)×1.15=759000元。
第4个月施工单位得到的工程款=(1800÷6×1000+1200÷4×1200)×1.10=726000元。
第5个月施工单位得到的工程款=(1800÷6×1000+600÷2×1100+800÷4×1200)×1.20=1044000元。
截止到第5个月末,施工单位可以得到的工程款合计=570000+598500+759000+726000+1044000+23000=3720500元=372.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