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1681. 甲公司2016年在A市B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成立。2018年甲公司主要办事机构迁至A市C区。2023年1月6日,经法院强制执行,甲公司未能偿还对乙公司的到期债务。乙公司的关联公司丙公司也是甲公司的到期债权人,得知情况,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甲公司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于1月10日提出异议,认为法院不应当受理该破产申请。理由如下:第一,公司的账面资产高于负债,只是库存产品积压暂时不能变现;第二,丙公司并未申请对甲公司强制执行,且丙公司的债权有甲公司的关联公司丁公司做连带保证人,丁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于1月17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指定管理人时,当地管理人名册中的浩鑫律师事务所和锐华会计师事务所都参与投标,其中浩鑫律师事务所曾于2019年担任甲公司法律顾问,锐华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21年担任乙公司的财务顾问。 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经查,甲公司的大股东于某尚有50万元出资款未缴纳,管理人要求于某缴纳,于某以公司章程规定其应于2025年1月缴清全部出资为由拒绝。1月25日,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戊公司向甲公司出售的货物正在运输途中,甲公司尚未付清全部价款,要求取回该批货物。经查,甲公司已于1月24日收到该批货物,于是对戊公司的要求未予理睬。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破产案件应由何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3)浩鑫律师事务所和锐华会计师事务所能否担任该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并分别说明理由。 (4)管理人是否有权要求于某缴付出资?并说明理由。 (5)戊公司是否能够取回该批货物?并说明理由。
1682. 甲公司是一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20亿股,净资产150亿元。2023年5月,公司拟发行新股。公司基本情况为:前三年公司连续盈利,年均可分配利润为4亿元。公司拟定了两种方案交由财务顾问审议:第一种方案,在深交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为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第二种方案,向老股东配股11亿股,由持股1%以下的小股东优先认配。财务顾问认为两种发行方案都存在一定问题,建议甲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方式融资。 甲公司拟订优先股融资方案如下: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1亿股,融资100亿元;②第一年股息率5%,此后每年根据盈利情况调整;③优先股股息支付之后,还可以根据盈利情况与普通股一起参与利润分配。财务顾问认为该方案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在调整方案以后,甲公司2023年6月1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对发行优先股方案进行表决。表决通过以后,参加会议的小股东张某认为关于优先股发行方案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发行限额的规定,于9月1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2023年11月,由于甲公司所在地发生自然灾害,导致公司资产严重损失并导致大量订单无法履行,甲公司发生亏损。董事会拟订了以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以及减资弥补亏损的方案。小股东张某认为该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以后仍然有亏损,于是实施减资弥补亏损方案,减资时,甲公司债权人A银行提出甲公司没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不能减资。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拟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拟订向老股东配股方案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的利润状况是否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拟订优先股融资方案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5)小股东张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6)董事会拟订的弥补亏损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7)A银行提出甲公司没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不能减资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