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拟真题(五)
2020年04月29日 来源:来学网2020年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备考进行中,小编整理了四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复习参考,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1、南方大学是一所闻名全国的综合性大学,位于广东省南海市。南方大学拥有理学院、法学院、政治学院、工学院、工商管理学院等15个学院。其中,公共关系学系是工商管理学院拥有著名教授最多的一个系。
武帮涛教授作为公共关系学系的系主任,已在这里工作了10余年,而且做系主任也有4年的历史了。公共关系学系是一个师资力量十分雄厚的系,拥有9位在城市规划与设计、公共管理以及管理科学等学科全国知名教授。武帮涛教授根据每位教师的专长,分配给他们最适合的工作。比如对于实际操作能力很强的人来说,武帮涛教授不会让他们担任其力不能及的课堂教学工作,而是让他们直接接受企业的聘请,到企业去帮助解决具体的问题。武帮涛教授认为这样不仅让每位教师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又能为课堂教学的教师创造实际而生动的教学案例,更能够加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提高学校乃至公共关系学系的声誉。这些教师们绝大多数都在南海市生活和居住了10年以上,由于勤奋工作、富有成效,其收入水平也很高。教授的年薪最高早已超过了20万元,即使最低的也已达9万余元。他们在南海市已成为令人羡慕的一族。
2001年年初,工商管理学院的老院长退休了,常务副院长安瑞教授被学校聘为新院长。上任依始,安瑞根据教授们所提出的增加薪水的要求,于开学后第2周便召集了工商管理学院的7位系主任开会,会上宣布加薪一事已经过他的慎重考虑同意实施。但是,安瑞要求各位系主任尽快提交一份本系教师加薪实施方案。武帮涛并不担心拿不出方案来,令其担心的事是:这个加薪方案怎样才能做到令自己系里的每位教授都感到公平、满意,同时又使安瑞感到方案确实合理、可行而获得首肯。说实话,为教师们加薪是南方大学几乎每年都在做的一件事。只不过以往都是由校长在自己主持的全校各学院院长和系主任会议上宣布本年度的加薪方案,但是,各档次的加薪幅度以及各档次的人数比例等等事关重大的东西,都由校长决定。各院各系并没有多大的自主权。但是,今年学校的加薪方案的制定权下放到各学院,总体精神是各学院的财务收入水平差异在这些年来有所扩大,对于收入不等的各学院,继续让它们按照全校的统一水平加薪已无法获得更好的“奖勤罚懒”的效果。所以,在学院各系系主任会议上,安瑞院长就强调说:“今年工商管理学院教师的加薪方案再不能继续原来那种按学校规定的比例,根据工商管理学院整体情况,院里决定今年的加薪平均幅度在7%左右。同时,为各层级的教师加薪必须根据各位教师的工作绩效确定其增薪的幅度,使得每位教师所得到的增薪数额有明显的差异,以达到调动教师的工作热情的目的。”
经过数对其他各类因素的综合考虑,武帮涛系主任终于拿出了自己感到十分满意的新的《本年度公共关系学系教师加薪方案》(如表1所示)。
教授姓名 目前年薪(元) 综合考评得分满分为10分) 建议加薪额(元) 建议加薪率(%) 建议年薪水平(元)
许 明张思泉郑克献马 力李治国王海波倪之福黄 晴 200 000187 000140 000123 000120 000115 000101 00090 000 9.09.09.08.68.58.07.57.0 22 00017 20012 8809 6008 0006 4403 8401 800 11.09.29.27.86.75.63.82.0 222 000204 200152 000132 000128 000121 000104 84091 000
总 计 1 076 000 — 81 760 7.6 1 157 760
其实此时最令武帮涛教授担忧的事是,这8个教授的平均加薪率超过了学院提出的7%的加薪幅度,也就是说,如果这8位教授的加薪率超出7%的平均幅度,就意味着系里的其他老师的利益因此受到影响,极有可能影响这部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这似乎与院长安瑞的意见相矛盾。
分析要求:
武帮涛教授制定的公共关系学系的加薪方案总体原则是什么?此方案是否存在着与薪酬的激励效应相悖的问题?。1.从表1可以看出,武帮涛教授制定的公共关系学系的总体加薪原则是:教师薪酬与工作绩效挂钩,但同时也考虑到了教师的级别、工作年限等。所以,尽管许明、张思泉、郑克献三位教授的综合考评分一样,但加薪的幅度却有所差别:许明教授的加薪比率是11.2%,而张思泉教授和郑克献教授的加薪比率则是9.2%。而且,从表1看,其他几位教授的加薪幅度与其综合考评得分之间的关系也不是完全的线性相关。因此,可以断定武帮涛教授在“薪酬与工作绩效挂钩”的基础上,还考虑到了其他影响因素,比如,工作年限、教龄等。(6分)
2.尽管表1所反映出的每位教授的加薪幅度和加薪额度与综合考评不完全一致,但并不能说武帮涛教授所制定的公共关系学系的加薪方案就违背了安瑞院长所提到的“应该根据各位教师的工作绩效来确定其增薪的幅度”的原则。(3分)从表1中的“综合考评得分”栏、“建议加薪额”栏、“建议加薪率”栏的数字变化来看,三者是线性相关,尽管不是同比例变化,但变化的方向是一致的,由此可见,三者的变化基础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每位教授的增加薪酬的比例主要是根据综合考评得分来确定的。(3分)所以,总体来看,这个加薪方案并没有与薪酬激励效应相悖。(2分)此方案虽然在总体上没有违背薪酬的激励效应原则,但是教授们变化幅度的差异如果处理不当,会引起教授们的不满,可能会引发“同工不同酬”的负面影响,影响教授们的工作热情。因此,武帮涛教授还需从整个公共关系学系的角度重新对此加薪方案加以完善,真正做到薪酬与工作绩效相挂钩,从而更好地调动全系教师的工作积极性。(4分)
2、李强打开公司发给他的《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见上面写道:“公司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将于下月底期限届满。公司希望与你再续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不知你意下如何?请慎重考虑后,告知人事部。”
李强作为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华东区销售经理,年轻有为,工作能力极强,其个人的销售额占华东区销售收入的50%,因此,公司领导对他十分赏识,很希望与李强续订劳动合同。可是,李强由于另一公司已经向他发出正式邀请,因此不想继续续约。于是李强拨通了公司人事经理的电话:“非常感谢公司对我的好意,但我已决定不与公司再续劳动合同了,请在我合同到期之前,为我办理离职手续。”人事经理一听,李强的口气很坚决,也就没说挽留的话,立即安排有关人员,开始为李强办理工作交接。
总经理要求李强在走之前的最后一个月,将他的销售客户中对公司尚有欠款的厂家列出清单,并尽可能再去催要,争取收回这些欠款。根据总经理这一要求,李强经过30多天的努力,收回了大部分欠款,只有一笔2.5万元的欠款没有收回,原因是:这笔欠款来自是山东省济宁市的一个企业,该企业的营业场所已经搬迁,李强在济宁反复寻找,也没找到这个企业的新地址。无奈之下李强只好回来,将该企业的欠款情况及相关证据交给了公司总经理,同时建议,以后可以派人再去寻找并催要欠款。总经理听完李强的汇报,说道:“因为是你向这家企业销售了产品,但最终却没把货款收回来,公司准备扣发你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李强解释说:“可我是因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在公司继续工作了,才无法继续做这个收款工作,而且,我已经将详细的资料提供给公司,公司完全可以让其他人接替我的工作。”“但是从现在的情况看,将来找到这家企业并收回2.5万元欠款是将来的事情。收不回这笔欠款,就是公司的损失,而这个损失,就应该由你来赔偿。所以公司决定扣发你这月的工资。你不要觉得委屈,其实,只扣你一个月工资,没让你赔款,已经是便宜你了。”李强离开公司那天,公司果然扣发了他的当月工资。
问题:你认为该公司扣发李强公司的作为做法妥当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公司的做法不妥当。(4分)
2、原因(18分):
(1)工资是劳动者通过劳动而依法获得的劳动报酬,企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凡是需要停发或扣发劳动者工资时,都必须有可靠的法律依据才行。否则,就是对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侵犯,就应承担违法责任。(4分)
(2)市场上大部分产品都是供大于求,总体上说是买方市场。对于生产型企业来说,销售自己的产品因此成了一大难题。为了促销,许多企业采取了先发货,后收款的办法。本案中的公司,就是采取了这种办法,因此,才出现了李强在离开公司之前,尚有他销出的产品未收回货款的现象。显然,这主要是公司经营策略造成的后果,不应由李强一人单独来承担责任。(6分)
(3)李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李强在离职前尽职尽责的完成了追款的工作。(4分)
(4)综上,可以看出,公司以李强造成了2.5万元的损失为理由,来扣发他的当月工资,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完全是一种侵犯李强合法权益的行为。(2分)
3、案例简介:死者梁某原在深圳市某设计院任高级工程师,1994年,月退休,同年9月由该设计院返聘继续工作,丈夫是该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当时她同设计院双方约定,梁某如因工致残、死亡,按正式员工的待遇处理。当月梁某因公到广州出差,遇车祸死亡。经该设计院、设计院主管单位某,总公司以及死者的亲属与交通肇事者交涉,肇事者赔偿梁某亲属1.6万元。该设计院及主管单位共同对梁某的死亡待遇作出如下处理:第一,让梁某的长女曹某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退休员工死亡的保险标准领取抚恤金4338元,丧葬补助费2037元;第二,垫付治丧期间梁某亲属的机票费、治丧费10091.6元;第三,给梁某亲属补助12000无,并扣除已垫
付的机票费、治丧费,实付其亲属补助2000元。曹某对此处理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第一,梁某的死亡应按因工死亡处理,用人单位应补差(现待遇与因工死亡待遇之差);第二,根据深圳市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梁某的直系亲属包括其父亲、母亲(侨居海外)、子女(次女己18周岁)。这些人应享受抚养生活补助费。
仲裁结果:1.该设计院补发申诉人的抚恤金、丧葬费差额11000元,差额一年期利息1000元;2.该设计院主管单位——某总公司负连带责任;3.驳回申抚养梁某父亲、母亲、次女的申诉请求;4.仲裁费490元,申诉人承担190元,被诉人承担300元。
问题:申诉人的申诉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是否合理?请用劳动保障的有关理论分析。
参考答案:
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梁某的死亡是否应按因工死亡的待遇处理;2.梁某的抚养生活补助费应如何认定。关于焦点一,根据梁某与设计院之间的事先约定,应享受因工死亡待遇。关于焦点二,设计院提出:第一,梁某的父亲是香港人,母亲侨居美国,次女在梁某死亡时已年满18周岁,不属抚养范围;第二,梁某的兄弟姐妹很多(有10多个),梁某的丈夫在设计院任副总工程师,有固定收入,因此对梁某其直系亲属的抚养责任应予认定。经仲裁委员会调查:梁父于1995年10月去世,曹某提出供养请求时,其法定代理已终止;梁母侨居美国没有直接参与申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委托人代理诉讼应在所在国公证机关办理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方才有效,即须补办手续才能受理曹某的代理诉讼。梁某的次女已超出国家规定的抚养年龄,不属于扶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