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级经济法真题考点:保险合同的特征
2024年10月22日 来源:来学网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主要表现为:
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互相负有义务,保险人在合同经济师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或者在保险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并以此为代价将一定范围内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即为碰运气的机会性合同。危险发生的偶然性,决定了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质。
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4、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保险合同的内容或主要条款或保险单一般是由保险人一方根据相关规定拟定和提供的,投保人在投保时,通常只能决定是否接受保险人制定的保险条款,一般没有拟定、磋商或更改保险合同条款的自由。
【注意】关于“格式条款”:
(1)提示义务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无效条款(欺负人)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①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3)有争议内容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5、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很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充分、准确地告知、说明与保险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约定,否则,将影响合同的成立与效力。(2023年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