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背景:
某地政府委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办公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6层,建筑面积22200m^2。共有甲、乙、丙、丁等8家施工单位报名参加投标。最终乙施工单位中标,并于当年8月1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4840万元,合同工期350d。
政府为了控制建安成本,指定了专门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售后的第二天,发现甲施工单位在一个月前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于是取消了甲施工单位的投标资格。
在签订合同时,约定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不再调整。
问题:
1.政府指定专门招标代理机构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招标代理机构取消甲施工单位投标资格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3.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