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拆迁安置小区四期项目,建筑物包括B101~B111号住宅楼(单栋住宅楼建筑面积11817.9m²,地上27层、地下2层,长34.2m、宽18.9m、高79.3m)、配电房、泵房、地下车库及标段内配套工程。该项目具有市规划局2018年8月颁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具有市城乡建设局2018年9月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四建公司),监理单位为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9年4月4日,四建公司在B104号住宅楼西北侧靠近基坑边电梯井集水坑无具体施工设计方案的情况下,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开挖。4月5日,工地未施工。4月6—8日,该项目存在零星作业现象。4月9日,在未取得复工批准手续的情况下(4月5日监理公司因事故隐患下达《工程暂停令》),四建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杨某要求项目施工员凌某继续开挖该电梯井集水坑。上午7时左右,凌某安排工人、挖掘机共同对该电梯井集水坑进行垂直挖掘作业。开挖后形成“坑中坑”,但并没有参照基坑支护方案要求进行放坡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4月10日7时30分,凌某在查看了该电梯井集水坑未发现地下水反渗后,组织工人、挖掘机再次继续进行集水坑深挖作业,同时安排瓦工班长孙某组织瓦工对该电梯井集水坑进行挡土墙砌筑作业。孙某因本班组现场只有5名瓦工,人手不足,于是向工地另一瓦工班长借用瓦工和杂工9人共计14人,由瓦工班组长孙某现场指挥进行砌筑挡土墙作业。9时30分,该电梯井集水坑北侧发生局部坍塌,坡面上的挂网喷浆混凝土层随着边坡土体坠入集水坑,在集水坑里从事挡土墙砌筑作业的5人被埋当场死亡,1人逃生途中腿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政府部门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对现场人员开展施救。9时39分,119指挥中心接警后,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赴事故现场救援。9时41分,区公安分局接110指令后,组织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并对伤亡人员进行身份确认。11时30分左右,现场救援清理结束。
经查,事发时该项目处于住宅地基开挖阶段。其中,B104号住宅楼基坑设计开挖深度7.2m,实际开挖深度6.5m。第四级设计坡高2.45m,实际坡高3.21m;设计坡比1:0.70~1:0.80,实际坡比1:0.42。并未按照《安置小区人防地下室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且该专项施工方案中并未提及该电梯井集水坑支护安全要求。
四建公司未按照设计坡比要求进行放坡,监理公司曾多次在监理例会上要求进行整改。四建公司在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又对B104号住宅楼边坡进行了挂网喷浆作业,且未按照施工质量要求浇筑挂网喷浆混凝土也并没有使用钢筋进行固定。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本次事故级别及事故上报层级。
2.指出本次事故直接原因。
3.指出《安置小区人防地下室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需要进行专家论证,并简述参加专家论证的相关人员。
4.指出该事故背景中暴露出该项目管理的问题。
5.简述基坑支护结构选型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正确答案:
1.本次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属于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施工单位未按施工方案施工,在未采取防坍塌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紧邻B104号住宅楼基坑边坡脚垂直超深开挖电梯井集水坑,降低了基坑坡体的稳定性,且坍塌区域坡面挂网喷浆混凝土未采用钢筋固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3.根据案例背景可知,B104号住宅楼基坑设计开挖深度7.2m,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故其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事故背景中暴露出该项目管理的问题:
(1)施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下,擅自复工。
(2)未按基坑设计方案施工,未按照施工质量要求浇筑挂网喷浆混凝土。
(3)无具体施工设计方案的情况下,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开挖电梯井集水坑。
(4)违章指挥人员垂直开挖电梯井集水坑。
(5)未在《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中提及电梯井集水坑支护安全要求,也未编制该电梯井集水坑专项施工方案。
5.基坑支护结构选型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1)基坑深度。
(2)土的性状及地下水条件。
(3)基坑周边环境对基坑变形的承受能力及支护结构一旦失效可能产生的后果。
(4)主体地下结构及其基础形式、基坑平面尺寸及形状。
(5)支护结构施工工艺的可行性。
(6)施工场地条件及施工季节。
(7)经济指标、环保性能和施工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