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位于甲市的某五星级酒店主要提供住宿、餐饮服务,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1月发生业务如下:
(1)将某业务单元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出,收取转让款300万元。
(2)提供住宿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0万元。
(3)提供餐饮服务取得含税销售额300万元(含外卖食品收入40万元)。
(4)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160万元。
(5)转让2015年购买的邻省乙市一处酒店房产,取得含税销售额3400万元,购房发票记载的该酒店房产购入价为1650万元。酒店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6)将2019年购置的位于邻省丙市的一处酒店式公寓房产投资于某物业管理公司,该房产购置时支付价税合计金额3600万元并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评估价格为4300万元(含税),双方约定以评估价格作价投资入股并办理房产产权变更手续。
(7)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大米、小麦共支付买价20万元,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
(8)从农贸批发市场购入蔬菜共支付买价16万元,取得普通发票。
(9)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餐具、床品等共支付不含增值税买价40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0)从境外某公司进口一台监控设备,关税完税价格130万元人民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该公司派技术人员为酒店提供技术培训,收取相关服务费为4.5万元人民币,该公司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酒店已代扣代缴相应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
(11)2023年8月从灯具经销商处购买了一批仿古灯具,取得经销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酒店按合同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款项,取得发票后抵扣了进项税额。本月酒店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经销商已经走逃,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酒店从经销商取得的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要求酒店将已抵扣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并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酒店接到上述通知后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核实申请,阐明业务的真实性,说明其进项税额抵扣和相关支出税前扣除具有合理性,认为不应补缴增值税和滞纳金。
(其他相关资料:监控设备关税税率8%)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判断业务(1)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并说明理由。
(2)计算该酒店业务(2)的销项税额。
(3)计算该酒店业务(3)的销项税额。
(4)计算该酒店业务(4)的销项税额。
(5)回答并计算业务(5)出售邻省乙市的一处酒店在乙市如何预缴增值税。
(6)判断业务(6)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如果应当缴纳,在丙市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并计算预缴税款。
(7)计算业务(10)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额和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
(8)计算该酒店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9)计算该酒店当月应在甲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10)判断业务(11)中酒店的相关处理是否正确,并简述理由。
正确答案:
(1)不缴纳增值税。
理由: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业务(2)的销项税额=120×6%=7.2(万元)。
(3)业务(3)的销项税额=300÷(1+6%)×6%=16.98(万元)。
【提示】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4)业务(4)的销项税额=160×6%=9.6(万元)。
【提示】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酒店应在乙市预缴增值税=(3400-1650)÷(1+5%)×5%=83.33(万元)。
(6)将房产用于投资,应当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酒店应在丙市预缴增值税=(4300-3600)÷(1+5%)×5%=33.33(万元)。
(7)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额=130×(1+8%)×13%=18.25(万元)
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4.5÷(1+6%)×6%=0.25(万元)
合计=18.25+0.25=18.5(万元)。
(8)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0×9%+40×13%+18.25+0.25=25.5(万元)。
【提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免税的农产品实行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入蔬菜取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蔬菜在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9)销项税额=7.2+16.98+9.6+4300÷(1+9%)×9%=388.83(万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5.5(万元)
当月应在甲市实际缴纳增值税=388.83-25.5+(3400-1650)÷(1+5%)×5%-83.33-33.33=330(万元)。
(10)处理正确。
理由: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