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地在甲市,2020年5月对其在乙市开发的一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项目相关资料如下:
(1)2019年3月以24000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已按规定缴纳契税。
(2)2019年4月起,对受让土地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0万元、开发费用6400万元。
(3)银行贷款凭证显示归属于该项目利息支出3000万元。
(4)项目竣工后,2020年4月整体转让该项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75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当地省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计算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有关税金及附加共计36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
(1)说明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原因。
(2)回答该项目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地点。
(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项目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4)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项目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
(5)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项目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6)计算该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正确答案:
(1)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全部竣工并完成销售,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地点为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即在乙市进行纳税申报。
(3)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24000×(1+5%)=25200(万元)。
(4)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3000+(25200+15000)×5%=5010(万元)。
(5)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25200+15000+5010+360+(25200+15000)×20%=53610(万元)。
(6)增值额=75000-53610=21390(万元)
增值率=21390÷53610×100%=39.90%<50%,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系数为0。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21390×30%=64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