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批准工程延期为37d。分析如下:
(1)承包人应获准的工程延期天数是由于业主的原因、业主应承担的风险造成的工期延误。本例中包括:
①移交场地延误。
②不可抗力停工。
③石料场变化后运输能力降低。
因天气原因、移交场地延误等原因(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停工原因)造成从10月4日至10月15日暂停,工期延误12d。
由于石料场变化,运输能力不足,影响填筑工效,延长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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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费用赔偿929.5万元,分析如下:
由于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包括:
(1)土方填筑量增加超过规定百分比引起的费用增加。
(2)由于石料运输距离增加的费用增加。
(3)由于石料运输能力不足应给予承包人的补偿。
(4)承包人另寻采石场发生的合理费用。
(5)发包人应负责的停工期间设备停产损失。
分析计算应由发包人负责的停工时间,然后乘以停工期间的设备、人工损失费。
(1)在10月4—15日的12天停工期间,10月4—8日是发包人移交场地造成的,属于应补偿费用的停工。
(2)10月9—15日,由于异常自然条件引起停工,属于不予费用补偿的停工。
(3)10月6—8日属于“共同性延误”,以先发生因素“发包人移交场地延误”确定延误责任,因此,应予费用补偿。
(4)工期延长后管理费、保险费、保函费等费用损失补偿。
本例中:
(1)土方填筑量增加超过规定百分比引起的费用增加:[300-(1+20%)×200]×(10+3)=780万元。
(2)由于石料运输距离增加的费用增加:(10-35)×(30-10)×1=100万元。
(3)由于石料运输能力不足应给予承包人的补偿:[(10-5)/400]×2000=25万元。
(4)承包人另寻采石场发生合理费用0.5万元。
(5)发包人应负责的停工期间设备停产损失:应予补偿费用的停工共计5d,补偿费用5×(0.8+1)=9万元。
(6)工期延长后管理费、保险费、保函费等费用损失补偿:(5+25)×0.5=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