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市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云雾牌卷烟,该品牌卷烟平均不含税售价每标准条55元,最高不含税售价每标准条58元。2023年10月发生如下几笔业务:
(1)从甲卷烟厂购入一批已税烟丝,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税额3.9万元;从某供销社购进烟丝,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1.3万元,未取得扣税证明。上述货物均已经验收入库。
(2)进口一批烟丝,关税完税价格100万元,关税税额5万元。海关填开进口环节相关税金的缴款书,该卷烟厂完税后放行。
(3)将国内采购和进口的烟丝均领用了40%,用于生产云雾牌卷烟。
(4)与某商场批发部签订赊销合同,按照平均不含税售价将本厂生产的20标准箱云雾牌卷烟销售给该商场,合同约定当月结款50%,但是商场因资金周转问题,实际只支付了40%的款项。
(5)当月向某烟酒批发站按照平均价销售100标准箱云雾牌卷烟,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37.5万元。
(6)用10标准箱云雾牌卷烟向某烟酒批发站换取一批白酒。
(其他相关资料:1标准箱=250标准条,1标准条=200支,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云雾牌卷烟消费税税率为36%加0.003元/支)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该卷烟厂本月应纳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
(2)该卷烟厂本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