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A市的甲建筑公司(简称“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在B县和C市各有1个在建项目。B县在建项目的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年初,故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C市在建项目的合同开工日期为2018年年初,使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23年12月业务情况如下:
(1)在B县取得含税建筑收入101.8万元,支付含税分包款4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在C市取得含税建筑收入169万元,支付含税分包款6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3)将2018年5月购入的一座位于C市的材料仓库转让,原购入时取得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价税合计金额220万元,转让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价税合计金额275万元。(4)甲公司当月采购建材发生进项税额2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桥、闸通行费4.2万元,取得通行费发票,上述购进业务均用于一般计税项目。
(其他相关资料:A市、B县、C市均位于不同省,上述相关发票均合规并在当月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在B县预缴的建筑服务增值税。
(2)甲公司在C市预缴的建筑服务增值税。
(3)甲公司在C市预缴的不动产转让增值税。
(4)甲公司向A市主管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