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形成了股东会决议。董事赵某故意未通知股东钱某,致使钱某未能参加该股东会会议。钱某欲提起股东会决议效力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在该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
  • A.
    (来学网)共同原告
  • B.
    (来学网)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C.
    (来学网)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D.
    (来学网)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