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ggle navigation
选课
题库
2025卫生
讲师
考试资讯
员工核验
防骗
400-069-0776
登录
注册
(来学网)
2016年9月15日,甲材料供应商与丙材料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转让甲对乙施工企业的30万元愤权。同年9月25日,乙接到甲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关于该债权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来学网)
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9月25日生效
B.
(来学网)
丙于9月15日可以向乙主张30万元债权
C.
(来学网)
乙拒绝清偿30万元债务的,丙可以要求甲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D.
(来学网)
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9月25日对乙生效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上一题
下一题
章节练习(2024)
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试做
第二章 建筑市场主体制度
试做
第三章 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制度
试做
第四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试做
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试做
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试做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试做
第八章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
试做
第九章 建设工程劳动保障法律制度
试做
第十章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试做
×
友情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