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①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和误工费等;
②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声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③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
(2)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①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②工作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被害者损失工作日×企业全年人均日净产值);
③资源损失价值;
④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⑤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
⑥其他损失费用。(2)(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信号工、司索工、起重机拆卸工、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严禁非起重机驾驶人员驾驶、操作起重机。(4)塔式起重机的安全操作要求:
(1)塔式起重机的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使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安全装置有失灵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2)塔式起重机进行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应示意警示。起吊时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指挥信号不清时,不得起吊。
(3)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不合格不得起吊。当吊物与地面或其他物件之间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措施时,不得起吊。
(4)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吊物降落到安全地点,严禁吊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
(5)超载或起吊物不明的不吊。在吊物载荷达到额定载荷的90%时,应先将吊物调离地面200~500mm进行试吊。对有晃动的物件,必须栓拉溜绳使之稳固。
(6)物件起吊时应绑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悬挂其他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当吊物上站人时不得起吊。
(7)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宜为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吊物棱角之间无护垫不吊。
(8)作业完毕,应松开回转制动器,各部件应置于非工作状态,控制开关应置零位,并切断总电源。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锁紧夹轨器。
(9)塔式起重机使用高度超过30m时应配置障碍灯,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时应配备风速仪。(5)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
(1)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2)GB/T4200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3)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4)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5)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6)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7)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下表的规定。
(8)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9)GB3869规定的三级或三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10)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11)可能会引起各种火灾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