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万能科技是上市公司,其在2015年至2018年6月持续、大量的与关联经销商有关联交易,但在相关年份的年报、半年报中未披露,2020年6月收到证监会公告《立案决定书》,2021年7月收到证监会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
投资方甲和乙因投资损失对该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提起诉讼。甲于2019年2月买入上市公司股票,2020年7月卖出,损失。乙于2018年6月买入,2018年12月卖出,损失,但于2020年6月再次买入,持股直至诉讼期间。乙是以2018年12月的卖价与2020年6月的买价之间的差价乘以2020年6月买入的股数计算损失。
董事丙自认为因其不知情、无职业背景无专业知识,故不担责。
独立董事丁于2018年5月入职,其自认为其因于2018年半年报时已声明不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且对未披露提出了异议,故不担责。
人民法院指出丁虽有提出异议,但投了赞成票。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称2020年6月的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是否符合证券法制度规定?
(2)该上市公司认为其未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不具有重大性,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
(3)甲的投资差额损失如何计算?
(4)乙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是否符合证券法制度规定?
(5)丙的不担责理由是否符合证券法制度规定?
(6)丁的不担责理由是否符合证券法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