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0年10月15日,甲公司因陷入财务困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向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申请。此前一周,甲公司职工李某被拖欠多月工资,迳行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2020年11月10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采用竞争方式确定A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同时确定B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的接替人选。甲公司曾于2016年9月1日聘用A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其财务顾问,聘期1年。
管理人在清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发现:
(1)甲公司于2020年5月8日提前向乙公司清偿债务100万元,该笔债务本应于2020年10月10日到期。
(2)甲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丙公司订购了一套生产设备,约定货到付款。丙公司于11月9日向甲公司发出该设备。在货物运送途中,丙公司于11月12日得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向承运人及管理人要求将设备运回,但未能实现。该设备于11月13日到达管理人。
(3)公司章程记载其股东王某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公司缴清价值50万元的实物出资。王某已向公司交付一批价值35万元的机械设备以履行出资义务。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要求王某补缴剩余15万元出资,王某以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甲公司职工李某提起的破产申请?并说明理由。
(2)A会计师事务所与本案是否存在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利害关系?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是否有权要求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的提前清偿行为?并说明理由。
(4)管理人是否应当准许丙公司取回生产设备?并说明理由。
(5)王某是否有权以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补缴出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