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施工单位与业主就某大楼机电安装工程签订一份合同,合同草签中规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不因情况发生变化进行调整工程内容及其规定:
(一)空调系统(不含防排烟系统)安装、调试;
(二)地下车库消防系统安装、调试,以施工图内容为准;
(三)工程预算由乙方按工程量清单编制,业主审查···
在编制预算过程中,预算人员虽知道地下车库有防排烟系统,但在草签合同中有“不含防排烟系统”字样,就没有计算该项费用。合同签订后,业主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地下车库防排烟系统的施工,施工单位以合同中无此项内容,要求合同变更,业主不同意,经多次协商无效,双方诉讼法律,而施工单位败诉。后来考虑到施工单位损失太大,业主同意终止合同。
问题:
1.按照背景材料,施工单位可否要求合同变更?
2.本案例合同终止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