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城市道路改造工程,随路施工的综合管线有0.4MPa的DN500中压燃气、DN1000给水管并排铺设在道路下,燃气管道与给水管材均为钢管,实施双管合槽施工。热力隧道工程采用暗挖工艺施工。承包方A公司将工程的其中一段热力隧道工程分包给B公司,并签了分包合同。
B公司发现土层松散,有不稳定迹象,但认为根据已有经验和这个土层的段落较短,出于省事省钱的动机,不仅没有进行超前注浆加固等加固措施,反而加大了开挖的循环进尺,试图“速战速决,冲过去”,丝毫未理睬承包方A公司派驻B方现场监督检查人员的劝阻。结果发生隧道塌方事故,造成了3人死亡。
事故调查组在核查B公司施工资格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时发现,B公司根本不具备安全施工的条件。
问题:
1.燃气管与给水管的水平净距以及燃气管顶与路面的距离有何要求?
2.对发生的安全事故,A公司在哪些方面有责任?
3.B公司对事故应该负什么负责?
正确答案:
1.燃气管与给水管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m,燃气管顶的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0.9m
2.A公司没有认真审核B公司施工资质便与之签了分包合同这是A公司对这起事故首先应负的安全控制失责的责任;其次A公司虽然采取了派人进驻B公司施工现场并对B公司的违规操作提岀了劝阻意见和正确做法,但未采取坚决制止的手段,导致事故未能避免。这是A公司安全控制不力的又一方面应负的责任。A公司还应统计分包方伤亡事故按规定上报和按分包合同处理分包方的伤亡事故
3.B公司不具备安全施工资质叉不听从A公司人员的劝阻坚持违规操作造成事故,应承担“分包方对本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以及“分包方未服从承包人的管理”的责任
配套案例题(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