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市政工程,预算投资4500万元,建设工期为10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编制了招标文件,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招标申请书,得到了批准。
建设单位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由于该工程在设计上比较复杂,根据当地建设局的建议,要求参加投标的主体单位最低不得低于二级资质。拟参加此次投标的5家单位中A、B、D单位为二级资质C单位为三级资质,E单位为一级资质,而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建设单位某主要领导的亲戚,建设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在资格预审时出现了分歧,正在犹豫不决时,C单位拟准备组成联合体投标,经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私下活动,建设单位同意让C与A联合承包工程,并明确向A暗示,如果不接受这个投标方案,则该工程的中标将授予B单位。A为了获得该项工程,同意了与C联合承包该工程,并同意将某部分主要工程交给C单位施工。于是A和C联合投标获得成功。A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A与C也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的协议。
问题:
1.简述施工招标的公开招标程序。
2.在上述招标过程中,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其行为是否合法?原因何在?
3.从上述资料来看,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是否有效?为什么
4.通常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正确答案:
1.施工公开招标的程序一般为:(1)由建设单位向招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2)由建设单位组建符合招标要求的招标班子;(3)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投标单位申请投标;(6)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7)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8)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⑨)
接收投标文件;(10)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11)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12)发出中标通知书;(13)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发包合同。
2.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行为不合法。理由: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了照顾某些个人关系指使A和C强行联合并最终排斥了B、D、E这3单位可能中标的机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强制性规定。
3.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无效。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例中,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资格条件的要求所以是无效的。
4.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如下:(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配套案例题(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