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256万元。
(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350箱,销售额133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50%的货款,实际收到30%。
(3)甲厂提供烟叶委托乙卷烟厂加工一批烟丝,烟叶成本120万元;乙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费用5万元;烟丝当月完工并交付甲厂,乙厂无同类烟丝销售。
(4)甲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20%直接销售,取得销售额58万元。
(5)从丙卷烟厂购入一批烟丝,甲厂用90箱A牌卷烟抵顶货款;双方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相关资料:A牌卷烟为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加每箱1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上述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3)计算业务(3)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
(4)回答业务(4)应缴纳消费税的理由并计算消费税额。
(5)计算业务(5)应缴纳的消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