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17年4月,申请执行人B公司请求甲地级市乙县人民法院执行人A公司(住所地为丙地级市丁县)位于乙县的X房产。乙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后经A公司书面同意,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年5月,受移送人民法院确定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查明下列事实:
(1)A公司在X房产上为其所欠B公司300万元债务设定了抵押担保。抵押时,X房产的市场价值约为350万元,现该房产市场价值约为400万元。除上述抵押外。该房产上没有其他权利负担。
(2)2016年8月,A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与C公司约定。A公司从当年9月开始每月从C公司采购原材料,货款按季度结算,A公司以其专用存款账户质押担保。之后,A公司依约提供了质押担保。破产案件审理中,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为C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因此,管理人应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破产案件审理期间,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及不动产市场价格上涨。A公司资产超过负债。A公司认为破产原因消失。希望通过变卖部分不动产清偿债务。逐向人民法院提出终止破产程序的申请。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
(1)乙县人民院移送的A公司破产案件,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的规则,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并说明理由。
(2)乙县人民法院在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前,应当履行何种审核程序?
(3)X房产应以多少财产价值计入管理人报酬的计酬基数?并说明理由。
(4)A公司为C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应否撤销?并说明理由。
(5)对于A公司提出的终止破产程序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