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A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16年4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在清理公司资产过程中发现,A公司的股东甲于2014年3月认缴增资2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甲应于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底,至少分4次缴足出资,每次不低于50万元。截至2016年4月1日,甲已经实缴100万元出资。2016年4月6日,管理人要求甲缴纳剩余出资100万元,甲以其出资义务尚未到期为由拒绝。
2016年4月7日,B公司获悉A公司申请破产的消息后,要求取回其委托A公司加工定做的一套高档古典家具。由于B公司尚未支付加工费,管理人以此为由拒绝其取回家具。
2016年4月11日,C公司申请债权。管理人认为,C公司所主张的对A公司的50万元债权,未得到A公司原负责人认可,故以该债权有争议为由拒绝将之编入债权登记表。C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管理人研究后提出如下处理方案:先将C公司主张的债权列入债权登记表,交由第一债权人会议核查是否成立,但C公司不得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申报工作结束后,管理人指定本所一名资深注册会计师担任债权人会议的主席。
根据上述内容,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拒绝缴纳剩余100万元出资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管理人拒绝B公司取回家具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拒绝将C公司主张的债权编入债权登记表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管理人拒绝C公司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管理人指定本所注册会计师为债权人会议主席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